19世紀法文書里的插圖:疍家船。
——選自Forgues E. D.《開放的中華》(La Chine Ouverte),1845年版
對于舊時官府來說,疍民是化外蠻民,衙門禁止疍民上岸購房結(jié)廬、從事士農(nóng)工商諸業(yè),視同“賤民”;民間也絕不與疍民通婚,偶有婚喪祭祀大事需要人手幫忙,疍民只能充當出賣苦力的“賤役”。
1930年,福州疍家船。
——選自日本《亞東印畫輯》
舊時福州民間,對疍民異常排斥。福州城外農(nóng)婦“田婆”,梳田螺髻,插三條簪。臺江疍民“賣魚嫂”(曲蹄婆),則梳船帆型的半片髻(類似莆田農(nóng)婦船帆髻/媽祖髻),不許插簪。清人記載說:“(曲蹄婆)有梳髻、帶中簪者,田婆輒毆之。”如今看來,同是底層苦命人,相煎何太急?
來源:廈門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