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1月13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豪擲900多萬元,業(yè)主王女士期待入住有超大落地窗,享受擁有“巨幕窗天海景”的豪宅。可當開發(fā)商昌林公司交付華爾頓1275(和昌中心)的住房時,王女士發(fā)現(xiàn),當初宣傳時所稱的客廳超大落地窗,卻變成了距離地面1米多高的高臺窗。
看完房的王女士拒絕收房,同時將開發(fā)商昌林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業(yè)主:
說好的落地窗變高臺窗
2016年4月,王女士和昌林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華爾頓1275(和昌中心)一套建筑面積223.9平方米、總金額9314513元的豪宅。2016年6月,王女士通過按揭方式支付完全部購房款。
法庭上,王女士方面表示,在看房過程中,昌林公司多次向王女士宣稱訟爭房屋的客廳(包括臥室)系7.2米面寬橫廳,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樣板房也做出了同樣落地窗的展示。但交房時,王女士發(fā)現(xiàn)客廳根本不是落地窗,而是距離地面一米多高的高臺窗。
事后,雖然多次溝通,但是昌林公司告知王女士,該房型原本規(guī)劃就是高窗,且無法恢復變更成大落地窗。王女士認為,昌林公司銷售廣告和宣傳均宣稱22層以上的高樓層系超大落地窗,可享受“巨幕窗天海景”,昌林公司實際交付的房屋與承諾嚴重不符,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王女士認為自己有權拒絕交接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此外,王女士認為,昌林公司已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開發(fā)商:
未欺詐銷售無須擔責
對于王女士的訴求,開發(fā)商昌林公司表示,訟爭房屋依據(jù)規(guī)劃設計本就是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為高臺窗,昌林公司未欺詐銷售,無須承擔違約或賠償之責,也沒有義務將高臺窗變更成落地窗。
此外,昌林公司認為,訟爭房屋除了客廳、餐廳、主臥及保姆房的衛(wèi)生間為高臺窗外,其余房間均為落地窗。交付給王女士的訟爭房屋為落地窗戶型,昌林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同時,訟爭房屋的部分高臺窗經(jīng)過竣工驗收,在采光、觀景上沒有任何問題,昌林公司也無義務配合整改。
法庭上,昌林公司還表示,在他們眼中兩種窗臺類型沒有好壞之分,不存在欺詐之說;而從客觀上說,昌林公司也沒有誘使王女士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果王女士在購房時對訟爭房屋的窗戶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應是其個人存在誤解,而不應認為昌林公司存在欺詐。
最后,昌林公司認為,即便雙方對訟爭房屋的落地窗約定不清,現(xiàn)交付符合規(guī)劃設計且竣工驗收的房屋,符合《合同法》對合同約定不明的規(guī)定,昌林公司并未違約。
法院:
開發(fā)商存過失賠5%房款
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昌林公司是否在銷售過程中明確告知王女士訟爭房屋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的窗戶類型。
盡管昌林公司否認其銷售人員所提的“落地窗”說法。但其官網(wǎng)“7.2米面寬橫廳,超大落地窗,極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的宣傳,對訟爭房屋客廳窗戶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約束雙方當事人,昌林公司未交付符合約定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盡管昌林公司對訟爭房屋的宣傳確有失實之處,但考慮到華爾頓1275項目確實存在落地窗和高臺窗兩種戶型,難以認定昌林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和行為,但可以認定昌林公司存在重大過失。
思明法院一審判處昌林公司應按總房款的5%賠償王女士經(jīng)濟損失465725.65元。目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記者白斌斌通訊員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