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0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漫畫)為了6萬元購房款,廈門一對父女鬧上法庭。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庭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父親說這6萬元購房款是借款并非贈與,女兒說這筆錢就是父親的贈與。讓我們來看看法官如何斷這場家務事。
本案中,原告李老漢和被告李女士系父女關系。2007年,李老漢將老家宅基地和蝦池轉讓后獲得一筆現(xiàn)金。后來,李老漢攜現(xiàn)金到廈門投奔子女,并告知其兒子和女兒,若需用錢可先拿去用。
2008年,女兒李女士將其中的6萬元用于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購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購房訂金。
之后,李老漢與女兒李女士就6萬元款項的性質產(chǎn)生爭議,李老漢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女兒李女士訴至海滄法院,請求判決讓女兒李女士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李老漢起訴說,6萬元并非贈與,若是贈與,會平分給姐弟倆!
但女兒李女士反駁說,他和父親之間并非借貸關系,6萬元應視為父親的贈與!
對此,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李女士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父親給予的幫助是贈與而非借貸,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認定李老漢與李女士之間成立借貸關系,女兒李女士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女士償還原告李老漢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不能證明是贈與 就應認定為借款
法官說,在當前房價高企的背景下,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的現(xiàn)象雖然十分普遍,但子女不能抱著父母給其出資購房就是贈與的態(tài)度心安理得“啃老”。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張子女償還,應屬于父母自主行使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是否客觀成立無關。子女應當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幫助,在父母要求歸還時予以返還,避免訟爭。
從公序良俗和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女士系具有一定經(jīng)濟基礎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老漢在已將李女士養(yǎng)育成人后還為其出資購房,相反李老漢還需要李女士的贍養(yǎng)。何況,李女士在名下已有產(chǎn)權房的情況下購置換房,李老漢更無出資的必要性。
從社會常識的角度看,家庭成員間的借款往往不會出具借條,或明確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經(jīng)濟困難時,父母通常也會主動延長還款期限。所以,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證明是贈與的,父母有相關的出資憑證,借貸關系即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