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 發(fā)微信罵人,他被判侵權賠錢
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罵人,是否構成侵權?要不要賠償?昨日,廈門中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來,鄭某與馬先生因經濟糾紛產生矛盾。為此,2019年4月、5月間,鄭某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及文章稱馬先生“欠錢不還”、“買了大量蟲草不給”、“賣蟲草的騙子”,并附有馬先生的個人照片。而且,鄭某未經核實即對外公布稱馬先生“欠債跑路”。
為此,馬先生狀告鄭某,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并恢復原告名譽。
鑒于鄭某的微信及其運營的公眾號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鄭某的上述過錯行為足以造成馬先生的社會評價一定程度的降低,已構成對馬先生名譽權的侵害。法院經審理,酌情支持了馬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要求恢復名譽等訴求。
專家點評
微信朋友圈、公眾號,有社會公共空間屬性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于飛點評說,本案系通過網(wǎng)絡侵害名譽權的典型案件。隨著信息網(wǎng)絡的日益發(fā)達和廣泛使用,通過網(wǎng)絡侵害名譽權案件呈現(xiàn)高發(fā)的態(tài)勢,甚至成了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形式。網(wǎng)絡名譽侵權具有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損害后果難以恢復等特點。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等具有社會公共空間屬性,當事人未經核實即在其中發(fā)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通過析法說理,確定了公民利用信息網(wǎng)絡合理表達訴求與侵害他人權益行為之間的界限,對于同類網(wǎng)絡侵犯名譽權糾紛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
案件3 最大“套路貸”案19被告人獲刑
黃某等19人詐騙案,是廈門市涉案金額最大、涉案人員最多、案情重大復雜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這一案件,也入選2020年廈門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經查,黃某、龔某、張某注冊公司,專門從事資金放貸,逐漸形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誘使被害人簽訂虛假借貸合同、虛增借貸金額、偽造轉賬流水、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采用暴力、跟蹤、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
據(jù)悉,該案案情復雜,涉及被告人人數(shù)眾多,共有19名被告人,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上千萬元。
經審理,法院分別判處該犯罪集團2名首要分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十四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罰金,其余17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
專家點評
精準打擊新型“套路貸”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志遠點評說,該案系廈門市精準打擊新型“套路貸”犯罪的成功范例。本案十九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組織有序、詐騙手段隱蔽,犯罪手法環(huán)環(huán)相扣,控辯雙方爭點多,案件審理難度大,法院審理時繃緊辦案質量這根弦,嚴把“套路貸”刑事案件入罪門檻,審慎甄別“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貸”的區(qū)別,落實“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證”要求,“打準打實”,高質量打贏掃黑除惡攻堅戰(zh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