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房客狀告房東,要求退還押金;房東也告房客,聲稱對方誹謗,要賠精神損失費。兩個案件當事人互為原被告,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海滄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讓我們來看看,法院的調解員是如何化解這起糾紛的。
1 房客狀告房東 要求退還押金
原來,此前房客小張承租了房東老李的房子,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后來,房客小張想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求房東老李退還本月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計4000余元,同時,小張已搬離老李出租的房屋。
然而,因老李不在本地,遲遲未給小張辦理退租手續(xù)。而且,老李認為,小張沒有完全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提前一個月提出解約,失約在先,所以老李主張押金作為違約金。
因雙方就退還押金問題協(xié)商無果,小張向海滄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件已立案排庭。
2 房東也告房客 索賠精神損失
然而,在房客起訴追討押金的案件開庭前,雙方又發(fā)生了一起“誹謗”糾紛。
原來,因押金問題協(xié)商不成,小張在老李房屋門口張貼“房東無賴,欠我押金”等字樣。該行為造成老李的房屋無法繼續(xù)出租,老李報警,警察對小張進行了批評教育。
隨后,老李將小張起訴至海滄區(qū)法院,要求小張賠償因張貼海報造成的租金損失8400元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在案涉房屋的房門上及所在小區(qū)的公共區(qū)域張貼道歉函。
3 兩案合并調解 雙方一同撤訴
調解員老聶接觸到名譽權糾紛案后,了解到雙方之間還有房屋租賃糾紛案,雙方互為原被告關系。
于是,老聶找到房屋租賃糾紛案的主辦法官商量是否可以將兩個案件合并調解,法官同意了調解員的建議。
針對名譽權糾紛案,調解員老聶明確指出小張張貼標語的方式是偏激和不正確的。而老李主張的由于房客小張的張貼標語行為導致房子三個月未租出的租金損失賠償訴求,亦缺乏相應的證據(jù),且老李主張的5000元名譽損失費金額也有待商榷。
針對房屋租賃糾紛案,老聶認為該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返還租金的金額。老聶先與小張溝通,指出房東主張押金作為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后與老李說明,房客小張要求返還沒有承租期間的租金也是可以商量的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方案。房屋租賃糾紛案,以一個月租金2800元為準,老李返還小張租房合約的最后一個月沒有承租的租金;名譽權糾紛案,小張的行為確實給房東造成了困擾和麻煩,老李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與上述本應返還的租金相互抵消。此外,小張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當面向房東老李致歉,老李也接受了小張的道歉。
至此,糾紛順利化解,兩案賠償相互抵消,兩案均以撤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