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29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當前,廈門市正在開展“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通過線上篩查、線下排查、群眾舉報,不斷揪出涉嫌違規(guī)“炒房”行為,也讓“炒房客”花樣百出的套路“浮出水面”。廈門市住房局于近日推出二手房交易“防雷指南”,助消費者防范交易風險。本期欄目,結合市住房局查處的違規(guī)“炒房”案例,我們一起來了解該如何避開“炒房客”在買賣合同里埋的“雷”。
揭秘“炒房客”套路 消費者莫要“踩雷”
2020年12月,市民吳女士委托某房地產經紀機構售賣位于思明區(qū)的一處房產。于是,該經紀機構便找來買方王某,買方表示愿意出價300萬元,交易雙方隨即約定晚上9點見面洽談合同具體細節(jié)。王某一面聲稱自己手頭緊,需要時間籌集購房款,一面又表示著急用房。為此,雙方展開了一場3個多小時的“車輪戰(zhàn)”談判,房產經紀人不斷為買方說情,購房定金金額被越壓越低,付款期限被越拉越長,吳女士只得一再退讓,答應先收20萬元定金,剩余房款8個月內付清,并同意半個月內交房。
隨后,經紀人擬好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告訴吳女士,接下來房子過戶手續(xù)繁瑣,建議她委托該經紀機構辦理,只需在合同里新增一個補充約定既可。經紀人的建議,得到了吳女士的確認。當經紀人擬好新合同時,吳女士已精疲力竭,未經細看便簽字確認了。
次日,吳女士拿出合同仔細查看,發(fā)現(xiàn)補充約定包含“全權委托公證”“過戶給第三方”等條款,經紀人卻事先未明確告知。她感覺不妥,便上網查詢,看到了我市打擊“炒房”違規(guī)行為的相關宣傳報道,便打算解除合同,買方則一再催促她辦理公證。于是,吳女士便打電話舉報。經市住房局介入,雙方協(xié)商,吳女士簽訂的合同得以解除。
市住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車輪戰(zhàn)”談判,消磨委托人精力是“炒房客”的慣用伎倆,他們大多會選擇在夜里開始談判,多人輪番“軟磨硬泡”,在委托人精神渙散之際催促委托人簽下對“炒房客”有利的合同;經紀人和“炒房客”借故修改已談妥的合同款項,并迅速打印自行“完善”后的合同,趁委托人無心細看,哄騙其簽字;“低定金、長周期、急交房”是“炒房客”期望達成的交易模式,這樣“炒房”成本低,付尾款周期長、短時間內便可交房,給“炒房客”先包裝房屋,再炒高房價,尋找真正買家留出了操作時間。
此外,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甲方全權委托公證”“甲方(賣方)同意配合乙方(買方)將本產權過戶到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等內容,經紀人往往不會事先告知消費者,這其中就存在交易風險。
拒絕“全權委托” 慎簽補充約定、承諾、聲明
那么,市民如何判斷自己遇上了違規(guī)“炒房”?市住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一般情況下,市住房局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范本或者各經紀機構的買賣合同范本,基本包含了房產買賣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還要簽訂補充條款、補充協(xié)議,請注意是否存在交易陷阱。遇到買方提出“低定金、長周期、急交房”的交易模式,很有可能就是遇上了違規(guī)“炒房”。
市住房局提醒消費者,買賣合同出現(xiàn)“全權委托”“指定第三方”“辦理公證”等字眼時,意味著“買方”很可能并非最終購買房屋的人。“全權委托”一經公證,“買方”就可以兜售房子,收取定金,然后卷款跑路,法律責任卻由賣方承擔。因此,應拒絕在買賣合同中添加“全權委托”。
規(guī)范的經紀機構在交易前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交易風險等規(guī)定事項,并要求當事人在告知書上簽字。消費者應當認真閱讀,了解情況后根據情況作出交易決定。
承諾、聲明往往意味著放棄權利、承擔義務,比如放棄資金監(jiān)管、在“炒房單”中同意發(fā)布房源等。一旦產生糾紛,這些“承諾”“聲明”可能成為經紀機構或者“炒房客”的免責證明,到時候消費者難以主張民事權利,監(jiān)管部門也難以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消費者應當認真細看每一份修改后的合同,確認無誤后方能簽字。
本次“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從島內熱點片區(qū)切入,重點整治,逐步拓展排查范圍,最終覆蓋全市。截至1月26日,由市住房局機關相關處室、房屋事務中心、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骨干力量組成的執(zhí)法檢查人員累計出動540人次進行排查整治。
截至目前共排查熱點片區(qū)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門店908家,抽查了1411套房源的信息發(fā)布檔案,已對4起涉嫌違規(guī)“炒房”行為立案查處。此外,已協(xié)調解決房產交易糾紛4起,涉房產交易價值1216萬元。市民若發(fā)現(xiàn)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撥打電話0592-2859088舉報。(廈門晚報記者 黃毅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