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配偶遺產及賠償款該怎么分?
法官說,通常,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要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首先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分。在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除法定應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如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應為夫妻共有。
在確定死亡配偶的遺產范圍后,再適用有關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對遺產進行分配。如沒有遺囑或遺贈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同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各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例如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與父母即兩被告共同生活,患病長期受到照顧,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應適當予以考慮。另外,如果被繼承人有未成年子女,在分配遺產時也應適當照顧。
司法實踐中,還會遇到被繼承人死亡后獲得的款項如賠償款、撫恤金等如何分配引發(fā)的糾紛。從法律上講,前述死亡后獲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在處理時,一是要根據賠償的具體項目先進行區(qū)分,如賠償款有部分是死亡前產生的醫(y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應返還給費用墊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則應歸被扶養(yǎng)人單獨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墊付或單獨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共有,一般進行均等分配。
相關案例
配偶去世,她為爭房產狀告繼女
老公去世后,女子阿霞(化名)為了繼承房產,將老公及其前妻的兩個女兒告上了法庭。此前,思明區(qū)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
老周與阿霞是一對“半路夫妻”,兩人結婚時都已年過五旬。當時,老周與前妻的兩個女兒都已成人了。
婚后,老周在廈門買了一套房子。遺憾的是,共同生活了幾年后,老周就因病離世了。離世前4個月,也就是2012年3月份,老周立下遺囑,寫道:“如果我不幸先去世,房子是我們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的,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我把這套房子中屬于我的部分無償贈給阿霞。”
原告阿霞說,遺囑寫得明明白白,因此,她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將老周的產權份額判給她。開庭時,被告席是空著的,老周的兩個女兒都沒有露面。
思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中,老周已經死亡,且對其財產的處理留有遺囑,應該按照遺囑內容繼承,該遺囑內容真實有效,判決支持阿霞繼承老周所有的二分之一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