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同法)信用卡借人周轉?法院提醒:借不得!近期,同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楊先生因將信用卡、貸款借朋友使用,結果朋友無力償還失聯,楊先生為了不影響個人信用,只能自行還款。
原告楊先生與被告許某是同學關系。2018年起,許某因公司資金周轉等原因,向原告楊先生借用信用卡及貸款。楊先生基于對被告許某多年的同學情誼及信任,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貸款、信用卡借給被告許某用于資金周轉。
起初,許某都能按期歸還欠款,一直還款至2019年12月。但是,到了2020年1月初,楊先生收到借用卡還款到期賬單,楊先生催促被告許某還款,后來許某直接微信不回、電話不接。楊先生至此才發(fā)現:曾經二話不說仗義相助的老同學,竟然失聯并丟給他一屁股債。
為了不影響信用,楊先生只能想辦法先把欠款還上。最后,楊先生將許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其欠款人民幣9萬多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申請辦理了貸款與信用卡,原告與貸款、信用卡發(fā)放銀行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原告將貸款及信用卡出借給被告使用,實質是原告以貸款及信用卡授信額度為限向被告出借款項。原告本人負有及時向銀行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擅自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違反相應的金融法規(guī),擾亂金融秩序。原告將貸款、個人信用卡違法出借給被告使用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況,故原被告雙方因此產生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被告應將上述款項返還給原告。但因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許某償還原告楊先生9萬多元。
法官提醒
出借信用卡 小心三大風險
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可能面臨諸多風險。法官提醒,信用卡不能借,小心最后要“買單”。
首先是面臨高額債務風險。如果借用人未償還,持卡人負有及時向銀行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的義務,最終還得承擔償還透支款項的責任,還要還可能面對高額利息、滯納金等費用。
其次,面臨信用不良風險。信用卡逾期未還,直接影響持卡人個人征信記錄,不良征信記錄將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諸多業(yè)務。
此外還面臨違法犯罪風險。他人在借用卡使用期間,如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要承擔責任。所以,不要輕易出借信用卡給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