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報名參加校外機構培訓時繳交的費用,先存入托管銀行的專用賬戶
●上完一課后,與機構和學員共同確認,進行“一課一消”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
臺海網(wǎng)11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梁靜) 為有效應對校外培訓機構倒閉、躺平、卷款跑路等問題,切實保障學員和家長未消課程的預收費用安全,防范和化解資金風險,昨天,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七部門對外公布《廈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jiān)管辦法(試行)》。今后,廈門將對校外培訓機構采取“銀行托管、建立專用賬戶、運用預收費管理平臺實行一課一消”監(jiān)管模式,進一步加強全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jiān)管。
這一監(jiān)管模式的操作方式是:學員報名參加校外機構培訓時繳交的費用,不會直接進入機構的口袋,而是先存入托管銀行的專用賬戶。銀行按課時費用或服務項目費用即時進行結算,也就是上完一課后就與機構和學員共同確認,進行“一課一消”,并于7天內將課時結算費用存入機構賬戶。
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3個月的費用
《辦法》中所稱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廈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機構?!掇k法》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范圍內選擇且只能選擇一家托管銀行開設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并采取“銀行托管、建立專用賬戶、運用預收費管理平臺實行一課一消”監(jiān)管模式。規(guī)定所稱的“預收費”,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預先收取的課時費、教材費、資料費、住宿費等培訓服務費用。
根據(jù)《辦法》,即日起,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確保在平臺發(fā)布的課程課時、服務項目、相關費用與培訓合同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超過60課時的費用。預收費應通過托管銀行的平臺繳交至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確因特殊情況未能通過平臺繳交的預收費,應在費用收取后的3日內全額繳存至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禁止誘導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培訓費
托管銀行方面,七部門要求托管銀行不得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授信或開展業(yè)務合作,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對收退費糾紛多、群眾投訴集中、風險預警頻繁的校外培訓機構要進行重點檢查和監(jiān)測,視情向公眾發(fā)布提示風險。
出現(xiàn)單筆課時費超過一般課時金額等異常情形時,托管銀行應及時向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發(fā)生倒閉、卷款跑路、資產凍結等經營風險問題時,托管銀行應根據(jù)屬地監(jiān)管小組的意見及時結算未結算預收費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