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著作權來源是否合法?
廈門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在終審中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第一個焦點,是案涉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利來源是否真實合法。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案涉音樂作品并無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證,但考慮到音樂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應的手稿或實體出版物,且原告已提供了權利人本人黃某軍聲明、MY公司及其取得權利的合同為證,上述證據中記載的詞曲作者也與騰訊公司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所記載的詞曲作者基本一致。
騰訊公司雖對黃某軍系詞曲作者的身份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法院依法推定涉案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為黃某軍。原告經轉授權獲得了涉案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利,其權利依法應予以保護。
焦點2 騰訊是否構成侵權?
騰訊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騰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32首音樂作品的播放服務,雖然現已將這32首音樂作品在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刪除,但該侵權行為客觀上已實際發(fā)生,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騰訊公司提供《合作協(xié)議》證明旗下的騰訊音樂公司已經從音著協(xié)獲得授權,但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黃某軍并未加入音著協(xié)和臺灣地區(q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并未授權音著協(xié)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協(xié)無權就黃某軍作品的詞曲著作權進行授權,故騰訊公司無法依據《合作協(xié)議》免責。
焦點3 賠償金額多少合適?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騰訊公司應賠償原告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9萬元。不過,廈門知識產權法庭終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近日,廈門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原告對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騰訊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200元。
據悉,本案裁判中,力求在著作權人、被訴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如果判賠數額過高,很可能導致原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高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激發(fā)第三方營利機構的維權沖動;如果判賠賠金過低,則無法體現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性。因此,法院綜合考量平臺的性質和規(guī)模、音樂作品的流行程度、音樂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用、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點擊率、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法定賠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