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子
今年1-7月廈門發(fā)生126起電動自行車事故,死12人傷139人。另外,8月18日,一女子騎電動自行車被公交車碾過致死;8月19日,兩男子騎電動自行車被土方車撞倒,兩人均喪生。
統(tǒng)計顯示,電動自行車的6類危險行為易成事故誘因:闖限行區(qū)、占機動車道、闖紅燈、酒后駕駛、逆向行駛、速度過快。(8月22日《海峽導報》)
雖然事故原因各不相同,但在部分事故中電動自行車確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且,電動自行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往往又是受害者。這類車輛何以成了“馬路殺手”?而且“六親不認”,連主人“也不放過”?分析一些事故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問題,就是某些車主不拿電動車當自行車,自認為輕便快捷,甚至敢于在交通上分機動車的“一杯羹”。紅燈敢闖,機動車道敢占,甚至在一些交叉路口,嚇到行人的同時在機動車面前任性。
電動車確實功能增多,速度加快,甚至給人“準摩托車”的感覺。但不管怎么改進,其根本還是自行車,必須像自行車一樣以較低速度行駛,遠離機動車輛,更不能與機動車“相提并論”。也只有大致參照自行車來使用,交通事故才能降下來。如果總拿著電動車當摩托車,無視交通法規(guī),那不僅危害社會和他人,倒霉的還有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