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關注起征點將誤導個稅改革
“個稅起征點”僅是諸多稅制要素之一,沒有其他稅制要素的配合,將難以優(yōu)化實現(xiàn)個稅稅制的整體效應,只強調諸多變量中的一個“起征點”變量,單一維度地過度關注提高個稅“起征點”問題,將會誤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
我國迫切需要進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按照寬稅基、嚴征管、體現(xiàn)量能納稅的原則,根據(jù)中央提出的“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加快推進”的思路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寬稅基是指應盡可能將個人(家庭)所有收入,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的收入均納入征稅范圍。納稅主體上可先從以個人為申報單元,逐漸過渡到由納稅人自主選擇個人或家庭為申報單元的申報模式。綜合部分的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設計原則是簡化征管且保證稅率的有效性。從近期看,應盡快將勞動所得歸并,統(tǒng)一征稅辦法,同時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未來深化改革奠定基礎。
賈康 梁季
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話題,尤其是在每年全國兩會期間,關于提高個稅“起征點”的提案和呼聲,更是將個人所得稅的討論推向高潮。全民關注個稅,一方面反映了中國公民納稅人意識和民主理財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現(xiàn)出社會各界在討論這一專業(yè)性較強的財稅問題方面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緒化和非專業(yè)化境況。個人所得稅制在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稅收體系中發(fā)揮著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的職能,體現(xiàn)著稅收的公平和量能納稅原則,而這些職能和原則的實現(xiàn),必須在經(jīng)濟學和財政學基本理論指導下科學設計其稅制。“個稅起征點”僅是諸多稅制要素之一,沒有其他稅制要素的配合,將難以優(yōu)化實現(xiàn)個稅稅制的整體效應,只強調諸多變量中的一個“起征點”變量,單一維度地過度關注提高個稅“起征點”問題,將會誤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
現(xiàn)行制度框架下個稅起征點不算低
1.我國個稅“起征點”,提高空間有限
個稅“起征點”規(guī)范的說法為“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體現(xiàn)勞動者基本生計所需、為維持勞動力再生產(chǎn)的基本必要支出。該費用標準的確定,需要參考全國在崗職工工資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況。2014年,全國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為57361元,相應月均工資為4780元,目前每月3500元工薪所得減除費用占月均工資的比重為73.2%。綜合分析可知,我國目前工資薪金費用減除標準占全國在崗職工人均工資的比重超過80%以上,占2014年在崗職工最高地區(qū)的人均工資的比重超過50%以上。我國目前工資薪金標準家庭費用扣除標準既超過全國城鎮(zhèn)標準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過支出最高地區(qū)的平均水平。據(jù)此可以得出結論:在現(xiàn)行個稅制度框架下,我國個稅“起征點”不算低,提高空間有限。
2011年9月1日后,將個稅“起征點”調高為3500元時,我國工薪階層接受超額累進稅率調節(jié)的納稅人數(shù),一下降低為2400萬人左右,近些年隨勞動者薪酬水平提高,超額累進稅率調節(jié)覆蓋面應有所擴大,但也至多為幾千萬人,占全體國民比重僅3—4個百分點,如再顯著提高起征點,則個稅在我國將更多邊緣化,也明顯違背了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的要求。
2.提高個稅“起征點”,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違個稅初衷
由于個人薪酬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提高減除費用標準,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稅率檔次,從而大幅降低該類納稅人的納稅額度,導致更大的不公平。
3. 簡單提高“起征點”而不同時實施“收入綜合、分類扣除”的辦法,對不同納稅人可能極不公平。今年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答記者問時再次指出,簡單提高起征點是不公平的,一個人月工資5000元可以過得還不錯,但如果還要養(yǎng)孩子養(yǎng)老人就非常拮據(jù),所以在工薪項下持續(xù)提高減除標準不是一個方向。中央關于個稅改革的指導方針在歷年歷次文件中始終是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即先把11個分類中可綜合的部分歸堆,施加超額累進稅率,這才是調整起征點時應考慮的大前提。而且,理應一并考慮設計針對家庭贍養(yǎng)負擔、住房按揭利息負擔等的分類專項扣除。
4.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針對問題綜合施治、統(tǒng)籌設計
當前個稅“起征點”沒有明顯提高的必要和空間,并不意味著我國個人所得稅無需改革。恰恰相反,我國個稅稅制很不完善,導致其不但沒有很好起到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沒有很好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和量能納稅原則,反而帶來了不公平,甚至導致“逆調節(jié)”。
首先,并沒有將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特別需要加大收入再分配調節(jié)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卻調節(jié)不到或力度過低。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薪酬、稿酬、經(jīng)營所得等11類。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類所能涵蓋。比如,廠主型的富豪,不給自己開工資或僅象征性地開工資,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規(guī)避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jié)機制。又如城鎮(zhèn)化進程中,大量城市周邊居民獲得大量房產(chǎn)和補償收入,從補償其失地損失的角度看,房產(chǎn)所得合理合法,但既然有收入(貨幣和非貨幣)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ǎn)權無償贈與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人(包括:(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3)依法取得房屋產(chǎn)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等,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這類特殊關系的受贈者,也應區(qū)別對待,比如對未成年或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免征個稅體現(xiàn)親情和人文關懷,而對于已成年且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在遺產(chǎn)贈與稅缺失的情況下,再免征個人所得稅,則顯然無法體現(xiàn)“量能納稅”(納稅能力強的人多納稅)原則,更是顯失公平:靠辛勤勞動和智慧獲取的收入納稅,而“不勞而獲”的收入免稅。
其次,同類收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稅率?,F(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勞動所得分為三類且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三類勞動所得包括:薪酬所得、勞務所得和稿酬,薪酬所得計稅方法分別為在減除薪酬所得費用基礎上適用7級累進稅率,勞務所得在一次性扣除基礎上按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適用20%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在過去薪酬所得占主體的情況下,分別適用不同政策差異及其所導致的征管難度尚不明顯,隨著用工制度和雇傭關系多元化,薪酬和勞務之間的邊界越發(fā)模糊,試圖作出清晰界定也越發(fā)困難。
第三,同類所得適用不同的政策。典型的例子為財產(chǎn)轉移所得,近年來,隨著全國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火爆,房產(chǎn)買賣個人所得稅收入規(guī)模大幅增加。目前對于個人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計征時依能查到原值與否,分別適用不同的計征方法。能查到原值的房產(chǎn)按照房產(chǎn)差價(網(wǎng)簽價-原值)的20%計征,查不到原值的或公房,按照網(wǎng)簽價的1%計征。同一地段相同市場價的房子,在出售時,因房屋狀態(tài)不同,個人所得稅稅負差異巨大。比如,現(xiàn)在網(wǎng)簽價為400萬的房子,因是房主家庭名下非唯一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公房,則需繳納個稅4萬元。如果是商品房,較早購入,相應原值較低,假設原值為100萬,則需繳納個稅60萬。如果購入較晚原值較高,假設原值為300萬,則需繳納個稅20萬。同樣市價的一套房子,個稅可以從4萬到60萬不等,相差15倍。本來這些政策的出臺,寓抑制炒房(快買快賣)的調控目標在其中,但事實上恰恰增加了長期居住持有者的稅負,事實上起到了“逆調節(jié)”的作用。從中也可以看出,這些政策已然忽視了個人所得稅制設計的基本原則(量能納稅原則),稅負既與所得類型無關,也與所得者狀態(tài)無關,稅負甚至被一些無關緊要的因素所決定而大相徑庭。
上述僅列舉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完善帶來的部分負面影響,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真到了必須綜合施治作出配套改革完善的時候了。但歷數(shù)自1994年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基本框架確定以來的歷次改革,除了利息所得稅開征又暫停征收之外,其他改革均是圍繞“起征點”提高而展開,未在“綜合”方面邁進。似乎在社會中形成了一種觀念,中國個稅只有“起征點”有問題,中國個稅的問題只有通過提高“起征點”才能解決,而人們恰恰忘記了早在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便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目標——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不能不說,因為過度關注個稅“起征點”提高,而將民眾注意力引向了錯誤方向,決策部門的大量時間和精力也消解于解釋和設計“起征點”政策上,這實際上如同舍本而逐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