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田國寶 7月3日,北京大學企業(yè)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組織以江平為首的13位法學家,對萬科事件決議是否生效、華潤和寶能是否為一致行動人、萬科是否存在內部人控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4個爭議問題以法律的角度進行討論。
本次研討會的實際委托人為華潤集團,最終形成的一個由參會專家簽名、組織者蓋章的專家意見書,并由華潤官方微信公眾號對外發(fā)布。
而此前兩天,北京大學國家發(fā)展研究院組織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也召開了一場一次類似的研討會,對華潤、萬科管理層和寶能三方行為從法治、經濟學和契約等方面進行討論,最終經由媒體對外發(fā)布詳細討論內容。
從雙方研討的主流結論來看,華潤發(fā)布的“意見書”作出了有利于華潤的判斷,而國發(fā)院組織的研討會一定程度上似乎更傾向萬科管理層。
其實,萬科事件發(fā)展到今天,無論哪方勝出,萬科終將改變。另外一個重要的收獲可能是,通過這一引發(fā)全民關注的事件,讓普羅大眾對企業(yè)的法律、經濟上的博弈有了進一步認識。
張利平回避表決 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盡管側重點不同,但由于兩撥討論參與者多數(shù)都為法學界人士,并形成激烈的交鋒。
第一個交鋒,關于萬科與深鐵預案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大學企業(yè)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研討會的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認為,回避是一種法定程序,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批準主體均須嚴格遵守法律及相關章程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及章程的回避不產生法律效果。而且張利平回避行為需經過董事會通過后方可進行。
同時認為,張利平申請回避的前提是與重組方深圳地鐵有關聯(lián),如果張利平無法證明與深圳地鐵存在關聯(lián)關系,或其供職的黑石集團與深圳地鐵存在關聯(lián)關聯(lián),回避應當無效,張利平再無法自證和董事會未批準的情況系擅自回避屬于無效回避。
而北大國發(fā)院研討會(以下簡稱“國發(fā)院研討”)的主流觀點則認為,張利平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回避是否有效,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認定,張利平提出回避,如果華潤方面有異議,應該現(xiàn)場提出,并對其是否應該回避進行現(xiàn)場投票表決。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當張利平提出回避時,萬科董秘反復進行確認,最后取得其明確表態(tài)回避,而且華潤方面并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意味著預案表決有效,從法律意義上而言應當視為通過。“意見書”認為,華潤方面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撤銷董事會決議,”國發(fā)院研討”的主流觀點則認為,華潤和寶能先后表態(tài)將在以后的股東大會阻止議案,從法律上而言,這種行為等同默認了董事決議。
華潤與寶能是否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個爭議的焦點是關于華潤和寶能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意見書”認為,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辦理辦法》,第83條所列12種情形,一致行動人關鍵是一致性安排,雖然華潤和寶能在某些事項上行動一致,但雙方在萬科2015年董事會報告和監(jiān)事會報告上投票并不一致,由此不能認定雙方為一致行動人。“國發(fā)院研討”的主流觀點稍有不同,華潤作為萬科大股東,從保護國有資產角度而言,要么保全控制權,要么保全經濟利益,而華潤面對寶能舉牌時,王石數(shù)次求救于華潤,但華潤并沒有有任何實際行動和提出反制措施。
求助華潤無望后,管理層引入深圳地鐵應對寶能,但這一方案遭到華潤強烈反彈,所以學者們對華潤的行為表示不理解,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華潤與寶能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但確實存在雙方在關鍵議題上一致行動行為表現(xiàn)。
而且萬科第一大自然人劉元生在向五個部門舉報華潤和寶能時,也明確把雙方存在一致行動人作為一個重點內容,并要求有關部門對華潤和寶能進行調查,隨后華潤通過媒體發(fā)布的授權聲明,表示將對劉元生提起法律訴訟。
目前監(jiān)管部門并未正式介入萬科事件,僅深交所要求華潤和寶能自查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一直行動人,隨后雙方回復進行否認。從法律角度而言兩者不存在一致行動人,但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雙方行為表現(xiàn)又視同一致行動人。
股東和管理層關系如何協(xié)同
第三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就是股東與管理層的關系。一方面是華潤和寶能指責萬科存在內部管理人控制問題,一方面是萬科管理層維護萬科文化和價值觀。“意見書”認為,內部人控制問題可能對股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因而股東應當積極參與管理,管理層也應該重視股東的合理訴求與權益維護。從法律角度而言,華潤和寶能的指責和訴求并不不當之處。
但王石為首的管理層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管理層,而是公司創(chuàng)始團隊,并一手把萬科做成中國最大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萬科第一次股改時,管理層放棄了充當大股東,而是引入國企作為大股東。
與此相反的是,無論是央企華潤,還是民企寶能,在各方面都與萬科有較大的差距,尤其寶能旗下地產項目多數(shù)陷入停滯、糾紛,華潤集團只有地產板塊利潤較為客觀,其他版塊盈利能力較差。
但以周其仁為首的經濟學者們普遍認為,萬科之所以成長為中國最為優(yōu)秀的企業(yè)之一,一方面是管理層努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與大股東華潤不干涉有關,雙方利益一致,任何一方面都不應該改變支撐萬科價值的原有格局。
寶能資金來源
寶能收購資金來源和合法性是另一個外界爭議較大的問題,其中涉及寶能資金來源詳細披露、保險資金是否享有股東大會投票權和改組董事會權利,華生、劉元生也都質疑寶能資金來源。
在法學界看來,從現(xiàn)有公布的信息來判斷,寶能資金并沒有太多瑕疵,相關法律方面也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寶能在行動過程中,也并沒有明顯的違法、違規(guī)之處,法律程序上沒有太大問題。
一些經濟界學者則表示,英雄可以不問出處,但錢必須說明來源,收購資金來源不同一定程度上影響寶能在萬科股東大會的地位和投票權,甚至還會面臨其他法律問題。
對于這一問題,學者們表現(xiàn)出了矛盾的態(tài)度,在寶能自己沒有披露資金來源的情況下,他們希望監(jiān)管部門應該啟動相應的調查,但同時也擔心,萬科事件是一個商業(yè)紛爭,政府過度干涉會讓情況變得更糟糕。
法治精神和經濟學利益
“國發(fā)院研討”研討會由北大主辦,參與者有清華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們,按照主辦方安排,中國政法大學和清華大學的客方學者進行發(fā)言,北大學者們發(fā)言都放在最后,一位非北大的學者開玩笑表示這是北大把客人放在火爐上烤。
一位學者在發(fā)言時表示,既然大家都認為發(fā)言有問題,會議先暫停,等解決完發(fā)言順序后再繼續(xù),并由此引發(fā)話題到萬科事件,認為萬科關于張利平回避問題出現(xiàn)在程序方面,應該先解決張利平是否可以回避的問題,再進行議案表決。“國發(fā)院研討”在維護萬科的同時,也對王石為首管理層進行嚴厲批判,尤其是經歷了君萬之爭后,管理層并沒有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定有利于創(chuàng)始人和管理層的條款,而是引入華潤作為大股東做保護傘。
對于雙方爭議的每一個焦點問題,單純學術討論并不能解決問題,對于寶能資金來源問題同樣如此,認為這一問題應該由監(jiān)管部門通過調查來解決,而不是萬科管理層和外界來猜測。
最后都拋給了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對一些雙方爭議較大、難以界定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對每一個焦點問題制定嚴格的認定標準,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充。
無論是法學家們還是經濟學家們,最后把問題指向萬科事件中各方及旁觀者普遍缺失的法治精神和契約文明,以及如何在合法和合理之間取得最大公約數(shù),不僅對萬科未來發(fā)展有益,對中國經濟也是一個貢獻。
萬科事件發(fā)展到今天,已經遠遠超出勝敗的范疇,但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次全民法治和市場經濟的洗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