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對福建金鑫三達科技抽逃出資 招股書未披露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三達膜招股書顯示,本次發(fā)行前,新加坡三達膜持有公司57.81%股份;本次發(fā)行后,持公司不少于43.36%股份,本次發(fā)行前后均為公司控股股東。藍偉光和陳霓夫婦通過Clean Water Investment Limited和新達科技間接控股新加坡三達膜,并通過Suntar International Pte. Ltd.和三達膜科技園開發(fā)(廈門)有限公司間接控股程捷投資,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實際上,早在2014年三達膜沖擊上市目標期間,實際控制人藍偉光卻成了一起官司的被申請人之一,而這起官司不僅證實了福建三達公司的真實存在,同時也牽出藍偉光被指抽逃出資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62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再審申請人陳楊春因與被申請人藍偉光、廈門費尼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顏啓淡、陳子榮、龍巖市國有資產(chǎn)投資經(jīng)營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雖然最終高院駁回了陳楊春的再審申請。然而在這份裁定書中,卻有這樣一段表述:“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藍偉光在向金鑫公司(福建金鑫三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88萬余美元并成為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股東后又抽逃了該出資。該抽逃出資行為對金鑫公司造成了損害,但并無證據(jù)證明必然導致金鑫公司經(jīng)營徹底失敗,亦無證據(jù)證明必然導致對陳楊春的股權及收益造成損害。而且,即使陳楊春的股權可能受到損害,但在金鑫公司尚未清算的情況下,陳楊春所持股權價值、是否存在損失等均無法認定。”
也就是說,在高院的上述裁定中,雖然陳楊春的再審申請被駁回,但藍偉光卻被認定抽逃了福建金鑫三達科技股份中其出資的188萬余美元,“該抽逃出資行為對金鑫公司造成了損害”。
記者從工商部門了解到,陳楊春于1998年11月11日出資237.32萬元,和藍偉光同為福建金鑫三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主任孫建章律師認為,根據(jù)高法的栽定書判斷,該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實行的是實繳登記制。因為2013年底,《公司法》進行了修改,對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實繳制修改成認繳制。隨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該解釋規(guī)定:刑法第158條和159條對注冊資本實繳制公司仍然適用。也就是說,在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前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的,仍會面臨著虛假或抽逃注冊資本罪的處罰,但在抽逃數(shù)額或情節(jié)上,要達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