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欺詐的定義
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 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
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類欺詐行為包括:非法設立保險公司、非法設立保險中介機構,設立虛假的保險機構網站,假冒保險公司名義設立微博、發(fā)送短信開展業(yè)務,非法開展商業(yè)保險業(yè)務、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yè)務,以及銷售境外保險公司保單等行為。
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包括:銷售非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的保單、假冒保險公司名義制售假保單、偽造或變造保險公司單證或印章等材料欺騙消費者,以及利用保險單證、以高息為誘餌的非法集資等行為。
保險欺詐的法律后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刑事責任】第一百九十八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詳見《刑法》第198條)。
【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將會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詳見全國人大常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6、21條)。
【民事責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詳見《保險法》第16、27條)。
保險欺詐的防范對策
作為消費者,要提高警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避免被不法分子盜用,成為保險欺詐的受害者;同時要提升風險防范意識,選擇合法、合規(guī)的保險機構進行投保和理賠,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攜手反欺詐,共筑安全網”。讓我們一起共同抵制保險欺詐行為,維護公正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