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許多人通過民間借貸來融資,出借人常常會要求借款人將房產予以抵押。但錢款出借后,若沒有后續(xù)跟進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借款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協(xié)議并不能保障出借人的權利。閩清的許先生就遇上了這種問題。
據(jù)了解,2018年2月,張某夫婦向許先生借款19萬元,將名下的房產抵押給許某,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在合同上約定:張某夫婦無償還能力時,許先生有權將該房產拍賣、變賣。
借款到期后,張某夫婦沒能償還借款,許先生多次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夫婦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請求法院拍賣抵押的房產,以償還借款。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張某夫婦應償還許先生19萬元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對于許先生主張拍賣張某夫婦的房產用于償還借款的訴求,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未生效,許先生的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僅僅簽訂抵押協(xié)議并不意味著設立抵押權。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簽訂房產抵押協(xié)議后,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未設立,許先生未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不能將涉案房產拍賣、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因此,在民間借貸中,若有約定房產抵押相關協(xié)議,應及時前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