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許多情侶會互贈禮物,尤其是熱戀期,送出大金額禮物時眼睛都不眨,但一旦感情破裂,糾紛隨之而來。近些年,各地發(fā)生了不少因為戀愛期間情侶互相轉賬、發(fā)紅包、贈送禮物等,分手后雙方產(chǎn)生糾紛鬧上法庭的案件。這些本該是增進情感、表達愛意的行為,分手后卻成了矛盾源頭。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近日,南安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案例 男友贈手鐲和手機 分手后要求退還
去年12月,小林(男)與小吳(女)在社交軟件上認識,短暫相處后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后小林在雙方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小吳贈與一個珠寶手鐲及一部手機。分手后,小林向其索要購買手鐲及手機的費用,小吳拒不支付,小林隨即將其訴至南安法院。
小林認為,戀愛期間,自己為女方付出大量金錢,包括吃飯、買衣服等,且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才向其贈與珠寶手鐲以及手機。因此,向其要求退回購買手鐲及手機的費用。
小吳則辯稱,自己確有收取小林贈與的一個珠寶手鐲及一部手機,但這些東西都是小林在談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自愿贈送的,因最后雙方感情破裂,小林再想要回,對自己來說是不公平的,不同意退還相關費用。
法院 禮物系男方自愿贈送 不予支持退還
南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小林在與小吳戀愛期間,購買珠寶手鐲及手機贈送給小吳的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認定雙方構成贈與合同關系。小林贈與小吳案涉手鐲及手機系雙方戀愛期間其為培養(yǎng)、增進雙方感情,自愿贈送的禮物,相關物品也實際交付,小林的贈與給付行為已履行完畢,在贈與人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后,非法定事由或取得受贈人同意,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小林稱其贈與手鐲、手機的行為系出于與小吳結婚之目的,但結合雙方的陳述及小林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難以認定其贈與案涉手鐲及手機時系出于締結婚姻之目的。戀愛期間的相互贈與并不都與締結婚姻有關,本案中,雙方感情并未發(fā)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對小林關于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主張,不予采納,其要求小吳退還其購買手鐲及手機支出的款項,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提醒 若贈與已實際履行 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法官提醒,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行為,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若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贈與禮物、轉賬、紅包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1314”“520”等對男女朋友關系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金額,也應認定為贈與。
法官表示,如果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fā)生的財物贈與,通??紤]雙方相處時間長短、經(jīng)濟往來情況等各種因素,并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為贈與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融媒體記者 陳靈 楊泳紅 通訊員 黃宏斌 林應才)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