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5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張雄敏 王龍祥 通訊員 姚建平)預付式消費是當下常見的消費模式,“辦卡容易退卡難”等消費糾紛時有發(fā)生,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規(guī)”)正式施行,針對“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舉證難”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痛點堵點,給出明確說法。
“新規(guī)”正式實施以后,近日,漳州薌城法院就成功調解了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讓消費者小芳(化名)在商家閉店后,成功拿回8000元剩余預付款。
案例 漳州店關了,充值會員被要求去廈門消費
2024年6月,漳州市民小芳在漳州市區(qū)一家美容院辦理會員卡并充值1萬元,消費5次后門店關閉了。店家以門店升級為由,要求她前往廈門市的門店接受服務。對于這樣的答復,交通不便的小芳向商家提出解除服務合同、返還剩余預付款的要求,卻多次溝通無果。無奈之下,今年4月初,小芳向薌城法院提起訴訟。
5月8日,在薌城法院的調解下,商家退還了小芳的剩余預付款8000元。
薌城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依據“新規(guī)”,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解除合同;同時,合同解除后,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故薌城法院依法支持小芳的訴求。
說法 這類“霸王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
薌城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新規(guī)”的實施,為法院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帶來了明確且具體的裁判指引。“新規(guī)”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比如,當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那么商場場地出租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合同條款方面,像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這類“霸王條款”,依照“新規(guī)”將被認定為無效。另外,在消費者解除合同權利方面,“新規(guī)”明確規(guī)定,當經營者出現(xiàn)“遷店”導致消費者接受商品或服務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shù)的計時卡卻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等情形時,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而且,若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同樣有權解除合同。
漳州市消保委相關負責人高劍光在接受采訪時介紹,“新規(guī)”賦予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同時,“新規(guī)”充分考慮到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退款的不同情況,細化了預付款返還規(guī)則。例如,若因經營者原因導致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