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4日訊 據東南快報報道,昨日,記者從福建省海洋與漁業(yè)廳獲悉,為了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水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日前,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yè)廳組織起草的《福建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正式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2018年7月31日截止。據悉,《福建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已被列入福建2018年立法計劃。
《草案》中提出,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水產品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生產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水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水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水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草案》中還特別強調,網絡水產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水產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一旦發(fā)現入網水產品經營者有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及時制止、立即上報相關部門。
另外,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提出,水產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若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被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yè):在保鮮、貯存、運輸、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違法使用違禁藥品的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也將依法予以處罰;阻撓、干涉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編造、散布虛假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