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明確提出,“關于涉案灘涂補償問題,后岐村村委會可以向福清市政府反映解決。村委會起訴市政府,一審勝訴
黃宣金等幾個村委會、生產(chǎn)隊負責人,當年向福清市政府反映多次無果。1996年7月31日,他們以后岐村村委會名義將福清市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福清市政府收回有關灘涂使用證的行政行為。
福清市政府在訴訟答辯中介紹,福清市過橋山圍墾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圍墾面積二萬畝,其中包括1984年發(fā)給漁溪鎮(zhèn)后岐村灘涂使用證上確認的灘涂。1989年過橋山圍墾工程開始動工,1995年圍墾竣工后進入灘內(nèi)建設,市政府有權收回灘涂證。
1998年1月,福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福州中院認為,灘涂屬國家所有,過橋山圍墾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福清市政府有權收回灘涂證。但對原告在其灘涂使用權范圍內(nèi)的經(jīng)營水產(chǎn)品應依法進行補償。
福州中院遂作出判決:撤銷福清市政府作出收回后岐村村委會灘涂使用證的具體行為,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為,并對補償問題作出處理。
市政府收回灘涂是否需要補償,補償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后岐村村委會代理律師潘祥燦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jù)1986年7月開始實行的《漁業(y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建設使用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用于養(yǎng)殖的全民所有水面、灘涂,由建設單位給與適當補償。”
此外,根據(jù)《福建省沿海灘涂圍墾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因圍墾需要征用灘涂的,投資者應當給與原灘涂養(yǎng)殖使用權人合理補償。墾區(qū)土地實行承包經(jīng)營的,原灘涂養(yǎng)殖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權。”
福州中院判決下來后,黃宣金等人松了一口氣:“雖然不確定是否能收回灘涂的使用權,但至少能保證有補償和優(yōu)先承包權吧,也算對村民們有個交代。”
然而,事情的發(fā)展,并不是黃宣金他們想象那樣順利。
二審認為村委起訴超時效,鎮(zhèn)政府曾請市政府協(xié)調(diào)
福清市政府不服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狀中,福清市政府認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市政府在1995年1月作出《通知》,時隔一年多后,后岐村村委會才提起訴訟,已經(jīng)超過時效。
黃宣金說,實際上村民都沒有收到《通知》,也不知道通知的具體內(nèi)容。當時只是被告知灘涂已經(jīng)收回,這期間村民不斷向市政府反映,后來才向法院提出起訴。
1998年5月21日,福建高院對該案作出宣判。二審判決書中,福建高院認為,福清市政府做出《通知》決定后,1995年3月就由漁溪鎮(zhèn)政府向各個村委會作了口頭傳達,后岐村村委當時就知道福清市政府收回灘涂使用權,但到1996年7月31日才提起訴訟,超過了起訴時效。故駁回后岐村村委會的起訴。
隨后,后岐村村民不斷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2011年5月25日,福建省高院下發(fā)(2010)閩行監(jiān)字第11號通知書稱,“鑒于本案原審裁判已經(jīng)生效,對于你們上訴的海域補償金等請求,請你們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反映解決。”
黃宣金介紹,此后村民屢次通過信訪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補償請求,均未獲得解決。
村民們的訴求曾引發(fā)漁溪鎮(zhèn)領導的重視。卷宗材料顯示,2012年3月5日,福清市漁溪鎮(zhèn)黨委、政府聯(lián)合向福清市委和市政府提交了《關于后岐村灘涂訴求問題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稱,“后岐村位于過橋山墾區(qū)邊,人口2200多人,世代以灘涂養(yǎng)殖和海上捕撈為生。1995年1月4日,市政府下發(fā)《通知》,將這片灘涂收回,并承包給他人經(jīng)營,村民反映強烈……”“為避免動態(tài)擴大,維護社會穩(wěn)定,請求市委、市政府予以關注并介入?yún)f(xié)調(diào)。”
然而,漁溪鎮(zhèn)政府的這份報告提交上去后,村民們的補償訴求仍未得到解決。
最高法不支持再審,認為補償問題可向市政府反映解決
請求市政府撤銷《通知》的訴求被駁回后,后岐村村委會變更了一個訴訟請求——“請求予以行政補償”。
2013年9月24日,村委會根據(jù)上述訴求,再次向福州中院提起訴訟,獲得受理。
福州中院一審認為,后岐村村委會未經(jīng)行政裁決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定程序,應予以駁回。后岐村村委會不服,提出上訴。福建高院則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上訴。
“打了20多年的官司,我們就是想討個說法。”黃宣金說,當年和他一起維權的老人陸續(xù)去世,他現(xiàn)在成了唯一還活著的人,帶著年輕一些的村民繼續(xù)申訴。
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后,村民們把希望寄托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裁定,認為后岐村村委會提起的訴訟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對于其再審申請,不予支持。關于涉案灘涂補償?shù)膯栴},后岐村村委會可以繼續(xù)按照福建省高院(2010)閩行監(jiān)字第11號通知書告知的渠道,“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反映解決”。
“即使司法程序上超過時效,但事關民生,福清市政府的補償義務一直沒履行,村民有權利繼續(xù)反映、要求市政府履行法定義務。”后岐村村委會代理律師潘祥燦認為,從最高法的裁定書可以看出,后岐村村委會的起訴雖然被認定“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僅是暫時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灘涂補償訴求,但獲得灘涂補償?shù)臋嗬⑽磫适?,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補償?shù)男姓x務也并未消除,市政府應對收回灘涂證的行為進行補償。
除了訴訟,對于千畝灘涂的財產(chǎn)處置,村民們心中也有疑問。
比如,轉包給個人經(jīng)營是否符合規(guī)定?政府轉包和承包者分包給個體戶的租金分別是多少?
圍繞村民的這些疑問,2019年4月,后岐村村委會向福清市政府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同時,按照最高法的裁定書要求,該村又一次向福清市政府提交了灘涂補償?shù)纳暾垐蟾妗?/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