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千元紅包和1部手機 算不算受賄
“我對其余的指控沒意見,但對第9筆和第10筆的指控有異議,我認為這不是受賄。”鐘某明稱。
檢方指控的第9筆是,2013年,廈門某汽車公司國內營銷部副總經(jīng)理陳某華為了得到鐘某明的關照,能夠順利承接泉州運輸公司的車輛購銷業(yè)務,即 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到鐘的家中賄送1000元。就此,鐘某明辯稱,當時公司買車的業(yè)務已實際履行,陳某華和同事是作為廠家來回訪,在他家中,看到 他的孫子,陳某華于是叫同事趕緊去商店買了個紅包,回來包了1000元,作為鐘某明的孫子的紅包,“這是正常的人情往來,陳某華顯然不是來行賄的,不然不 會連個紅包都沒準備”。
第10筆的指控是,2014年,廈門某汽車公司區(qū)域經(jīng)理張某,為了能夠順利承接泉州運輸公司的車輛購銷業(yè)務,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到鐘某明的辦公室送給鐘1部價值1600元的手機。對此,鐘某明也否認這是受賄。
鐘某明的辯護律師認為,這兩筆指控不應該算是鐘某明的受賄,而是正常的人情往來,“車輛購銷業(yè)務,動輒幾百萬元、上千萬元,公司要行賄,也不可能是1000元現(xiàn)金和1部1000多元的手機,這有悖于常理”。
對此,檢察官認為,相比于運輸公司向廈門某公司購買車輛的業(yè)務的交易數(shù)額,這兩筆行賄數(shù)額雖然很小,但無論如何,都改變不了鐘某明受賄的事實。
懺悔:愧對組織培養(yǎng) 人際交往中誤入歧途
檢方認為,鐘某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6496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鐘某明雖然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據(jù)悉,案發(fā)后,鐘某明退出了全部贓款。
庭審最后,鐘某明念起了懺悔書,他哽咽地說道,他愧對黨和組織的培養(yǎng),在普通的人際交往中,放松了警惕,誤入歧途……
據(jù)悉,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