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0日,高先生入住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在酒店住宿期間,因不滿該酒店員工“我送別你”這句用語,高先生向酒店餐飲部高管反映這一情況,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并導致肢體沖突,高先生隨后被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下了“逐客令”。高先生原是香格里拉集團貴賓金環(huán)會的鉆石級會員,2月23日當他登錄香格里拉官網,想兌換會員積分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會員賬戶被注銷無法登錄,此前入住酒店累計獲得的72828分獎勵積分被酒店單方取消。與此同時,他從私人郵件中獲悉,他被拒絕入住香格里拉集團旗下任何酒店,享有的貴賓金環(huán)會會員資格也被單方面取消。
針對自己的遭遇,今年3月1日,高先生以侵權為由,一紙訴狀遞交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和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兩名被告即日在中國大陸及香港各選一家全國性報紙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費72828元、精神損失費315元,合計73143元。
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原定今年5月15日開庭審理該案件,但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未能如期開庭。據了解,今年4月8日和4月10日,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以《貴賓金環(huán)會條款與細則》規(guī)定的會員關系糾紛受香港法院管轄為由,分別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據了解,兩名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起訴被告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因會員關系產生的會員卡合同糾紛,不屬于侵權糾紛,依《貴賓金環(huán)會條款與細則》,原告與被告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會員關系爭議,與原告起訴福州香格里拉有限公司的侵權糾紛,沒有直接法律關系,該會員卡合同糾紛由香港法院管轄,適用香港法律。
5月30日,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駁回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基于原告明確該案是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兩名被告對原告人格權、人身權以及財產權遭受侵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案應為侵權責任糾紛。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侵權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約定,因而,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并不必然適用于與合同有關的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轄區(qū)內,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最終裁定駁回兩名被告針對該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據了解,如不服該裁定,被告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