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男子出具假借條
法官慧眼識破綻
1982年,林某與楊某按當?shù)仫L俗成婚。2013年9月,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但在離婚后的財產(chǎn)處置方面,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林某主張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妻子楊某應償還一半,但因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底,阮某帶著借條來到法庭,聲稱要起訴林某。他對法官說:“林某欠我40萬元,到現(xiàn)在還有30萬元沒還,我都快走投無路啦!”沒過幾天,許某也到法庭起訴林某,說林某在2010年向自己借了10萬元,至今未還。
面對法官的詢問,林某說:“沒錯,我做生意虧本了,2008年先向阮某借了40萬元,后來阮某一直催著我還,我就在2012年向許某借了10萬元還給阮某。”
在阮某出示的借條上,法官發(fā)現(xiàn)了蹊蹺:借條的出具日期是2010年10月,上面卻寫著林某已于2012年還款10萬元。同樣,許某稱,2010年林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借款10萬元,但借條上寫的借款時間卻是2012年7月。
法官找楊某了解情況。楊某說:“阮某和林某是多年的朋友,他們沒有生意上的往來,許某和林某則是親戚。兩張借條搞不好都是假的?!?/P>
法官又詳細詢問了阮某和許某,終于弄清原來是林某找他們作偽證的。隨后,法院判決駁回了阮某、許某的訴請,維護了楊某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持借條原件討債
為何未獲法院支持?
2012年8月8日,洪明向好朋友陳康(均為化名)出具了一張借條,確認其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康借13.5萬元,約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3年7月3日,洪明向陳康的銀行賬戶中轉賬46萬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借款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7月3日,本金13.5萬元,利息2.9萬元,茶場結算款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