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時小雨在擔任莆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分管土地、建設、規(guī)劃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商品房項目開發(fā)與規(guī)劃等方面謀取利益,個人或伙同姚麗艷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30萬元、港幣30萬元。
被告人時小雨對公訴人訊問的受賄事實表示異議。對莆田德信房地產有限公司、莆田德信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行賄和莆田立豐房地產有限公司、莆田立豐鞋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行賄表示有接受過,但因為工作繁忙沒有時間退還,所以在退休之后才予以退還,并否認了四筆受賄事實。
被告人時小雨還對其和姚麗艷的情人關系不予認可,辯稱僅是朋友關系。
時小雨簡介
被告人時小雨,男,漢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人,大學文化,福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副廳級)。2014年3月,福建省紀委對福州市原副市長時小雨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6月,福建省紀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