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二)強行推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礙其正常開關;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護網、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設備;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禁止標志的區(qū)域;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七)在車站出入口、通風亭(井)、變電站、冷卻塔外側五米范圍內,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車輛、晾曬物品、擺攤設點,或者未經批準搭建設施和施工作業(yè)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八)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九)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放飛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等;
(十)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哪些法律責任需注意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妨礙相關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或者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相關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軌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公告和草案修改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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