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臺灣地區(qū)“監(jiān)察院長”的陳菊,也執(zhí)掌了“人權委員會”,宣稱臺灣將成為真正重視、保障人權的先進地區(qū)。但觀察人權委員會新制訂的運作規(guī)則,一路就是罰罰罰,這不怕還沒保障到人權,就先侵害人權嗎?
監(jiān)察權的行使,是為了防范各種權力的濫用。但“監(jiān)院”為了新設“人權委員會”而修“監(jiān)察法”,卻規(guī)定“人權委員”調查時,被調查人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司法人或私人團體,不配合調查者可處3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用如此不可一世的姿態(tài)來調查人權案,不覺得顯不相稱嗎?或者覺得小民就是可欺?
綜觀各類監(jiān)察法規(guī),皆無類似強制官員、行政機關接受調查的罰則,以往官員拒絕被約詢的例子也不勝枚舉?,F在,以推動“人權”為名的委員會,卻要對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民間人士強制開罰,它到底想對付誰?
到底何謂“人權案件”,陳菊其實也說不清楚。她舉了兒童、監(jiān)獄和反酷刑等范疇,但這類問題在司法或行政體系里早就各有主管機關處理。“人權委員會”未來是要變成“太上機關”,還是和這些機關變成“多頭馬車”,或者只是用來整肅異己的另一工具?
“人權”之名崇高,但過去四年民進黨以“臺灣安全”、“轉型正義”之名,進行了許多反人權、反民主的惡行。如今,蔡當局在自己完全掌控的“監(jiān)院”成立“人權委員會”,并授予任意裁罰一般民眾的尚方寶劍;監(jiān)察權要小心了,寶劍是要護人權,不是斲傷人權。
來源:聯合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