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會”5日將表決、三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在4日召開黨團大會后,發(fā)布新聞稿強調,對于“威權統(tǒng)治時期”定義與部分違“憲”違“法”、違“反人權條款”,假正義之名行政治斗爭之實,呼吁不應草率“立法”,“朝野”應再次針對爭議性條文進行協(xié)商。
國民黨團4日中午召開黨團大會,決議以“正面”、“不回避”立場面對“促轉條例”,并提出四大修正動議因應。黨團指出,民進黨版“促轉條例”將所謂“威權統(tǒng)治時期”(第3條),定義為自戒嚴時期的1945年至1992年止,實為“針對性”、“框架性”“立法”,刻意忽視日據時代包括臺灣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慰安婦遭受的迫害與權益損害,因此主張應至少往前溯及10年,平撫太平洋戰(zhàn)爭爆發(fā)后,臺灣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與慰安婦所受的“不正義”。
另外,國民黨團也說,“條例”中第16、18、19“條賦”予促轉會可越過檢察官與法院的司法調查權,已違反臺灣地區(qū)“憲法”規(guī)定的權力分立原則;2004年為追查319槍擊案成立“真調會”,“大法官釋字”585號已宣告真調會的調查權“違憲”,同理“促轉會”當然也不能享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調查權,否則不但違“憲”且嚴重侵害人權。
國民黨團更嚴正指出,“條例”第19條對于毀棄、損壞或隱匿政治檔案者處以高達5年徒刑,比“刑法”上湮滅刑事證據罪、侵犯法益,只罰故意且刑度僅2年還重,較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更加可怕,不但不符比例原,侵害人權也莫此為甚,強烈主張這部分應改為單純行政罰,以符法治精神。
國民黨團也說,所謂“政治檔案”(第4條)的征集、匯整、保存,應排除各政黨自有的黨史資料,不得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