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于此事的性質及偵辦單位方面
吉林市公安局新聞辦回應稱:事發(fā)后,吉林市公安局立即通知吳忠銳家屬。同時,按照刑事訴訟的屬地管轄原則,由船營公安分局依法對事件進行調查,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同步介入監(jiān)督。經調查取證,船營公安分局和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均認定吳忠銳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對此,吳忠銳姐姐吳忠萍不服,到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對吳忠萍申訴給予了書面答復:1. 保安員制止吳忠銳強行進入吉林市公安局辦公樓內的行為屬于履行保安員職責的行為;民警對吳忠銳冒充警察和打罵保安員的行為進行盤查詢問,屬于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2. 調查的證據表明,民警、保安員的行為都是依法規(guī)進行,沒有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不合法或不當?shù)男袨椤?.民警和保安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控制正在實施打罵民警和保安違法行為的吳忠銳,主觀上不可能預見到吳忠銳會發(fā)生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吳忠銳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4.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理由成立。5.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審查意見正確。
“既然已經確定是意外事件,當然就不需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吉林市公安局控申處處長尚楚翔介紹。“另外,網絡報道中,提到吳忠萍接到過恐嚇電話,但是,我們此前與其家屬進行多次接觸溝通過程中,從未接到吳忠銳家屬關于被恐嚇的反映。”
5.關于尸體尚未歸還死者家屬方面
“我們吉林市公安局對此問題的態(tài)度是,如果某一方當事人對死因、傷情等相關因素有異議,或者偵查機關認為需要進一步檢查鑒定時,按照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把尸體作為證據載體予以妥善保存。如果鑒定工作結束,并且各方沒有異議,死者家屬可以將尸體領回處理。”王遠斌介紹,“事發(fā)3年來,吳忠銳家屬從來沒有要過尸體。現(xiàn)在,如果吳忠萍及其家屬對死因和鑒定結論沒有異議,可以隨時提出領回尸體要求,我們肯定會歸還。”
“事實上,吳忠銳事件發(fā)生后,吉林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局長多次接訪,而且曾和省公安廳控申處、法制總隊負責人在省公安廳共同接訪。局長曾經當場提出兩條意見:第一,如果家屬對吳忠銳的死亡原因有異議,可以隨時再次要求鑒定。如果新的鑒定意見證明民警或者保安對吳忠銳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一定依法處理,絕不袒護或者姑息;第二,如果吳忠銳家屬對法醫(yī)鑒定意見無異議,那么相關民警和保安也就相應地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也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吳忠銳事件發(fā)生在公安機關,吳忠銳本人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和民警、保安的盤查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吳忠銳死亡的誘因,那么公安機關愿意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民事賠償金額可以在依法的情況下,雙方予以協(xié)商確定。”吉林市公安局控申處處長尚楚翔稱。
此事何去何從?
吳忠萍稱,她沒有明確提出賠償要求,只希望求得真相。吳忠萍說,她對吉林市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沒有信心,希望通過異地審辦、調查方式,以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尚楚翔介紹,“吳忠銳死亡事件發(fā)生在公安機關,對此我們非常遺憾,我們對家屬由此產生的傷痛也非常理解。根據現(xiàn)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以及吉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我們認為,吉林市公安機關民警對吳忠銳的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們現(xiàn)有的法治狀況下,考慮到吳忠銳上有老母、還有剛成年的兒子,在法治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吳忠萍曾經向公安機關提出300萬元的民事賠償數(shù)額,而且至今依然堅持不變,而公安機關經征求律師的意見,最高數(shù)額應當在55萬元左右。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吳忠萍的高額民事賠償要求,公安機關實在無法滿足。此事有關爭議的最終解決,依然要靠法治。捏造事實、混淆視聽、主觀臆斷、誹謗施壓,無助于問題的根本解決。”
來源:http://news.youth.cn/sh/201609/t20160927_869482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