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結(jié)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guān)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guān),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nèi),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guān)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zhì)。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shù)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shù)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shù)品司法鑒定資質(zhì),目前,具有這種資質(zhì)的機構(gòu)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shù)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jié)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fù)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jié)果。復(fù)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zhàn)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fù)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zhàn)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xiàn)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fù)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shù)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zhì),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jié)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
此時,因涉案文物級別出現(xiàn)多個版本,案件性質(zhì)難以定奪,蔣季春被羈押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兩年。2011年5月30日,蔣季春被鄭州中院取保候?qū)?。當年他?7歲。
出來后的蔣季春和女兒開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兩地“討說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獲悉,蔣季春案在文物界影響極大,甚至驚動了國家文物局。
記者還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委員會還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過鑒定,結(jié)論是,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為“一般文物”。
記者還了解到,訴訟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直到2014年7月19日,鄭州中院才下達刑事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此時,據(jù)蔣季春被釋放已過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鄭州海關(guān)緝私局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蔣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證據(jù)發(fā)生變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但蔣季春向美國郵寄古錢幣的事實無可爭議。2015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河南)出具證明,認定涉案的31枚古錢幣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鄭州海關(guān)對蔣季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他構(gòu)成走私行為,最終決定沒收其1212枚涉案古錢幣。
至此,曾差點被判重刑的蔣季春,以行政處罰收場。
如今,據(jù)“蔣季春案”被撤銷的時間,已過去1年多?,F(xiàn)在,鄭州海關(guān)緝私局并沒對案件進行置評。該局一警官只是說,蔣季春已申請了國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