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2月1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遼寧的高超因為涉黑案被羈判了731天,二審改判無罪后申請國家賠償,其中法院判決支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是一萬元,高超將自己的情形跟其他申請國家賠償?shù)男淌掳讣啾容^,認為比例過低,提出申訴。
依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實踐中,此項規(guī)定的不斷完善,實現(xiàn)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fā)展,但因為每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賠償數(shù)額的差距引起關注,專家建議進一步細化和統(tǒng)一相關標準。
2015年,遼寧涉黑團伙袁誠家案件二審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終審被法院認定無罪。被羈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6年12月20日,遼寧營口中院判決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7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精神撫慰金占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5.6%。高超認為這個比例過低,近日向遼寧高院提出申訴。高超說,因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傷害很大,“孩子進去父母是最遭罪的,我父親在我沒事的時候很健康,因為我這兩年已經(jīng)兩次去醫(yī)院手術(shù),現(xiàn)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我父親的話說,就是活著,一點生活質(zhì)量都沒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練,自己經(jīng)營的俱樂部在他被羈押的兩年里基本經(jīng)營不下去了,曾經(jīng)在媒體上曝光的被抓獲、審判的鏡頭也讓他感到痛苦,“這件事讓我感到,我進去了,朋友、社會、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對了,給我?guī)砗艽蟮睦_。”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實現(xiàn)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fā)展。最高法2014年出臺《意見》,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個標準的執(zhí)行仍呈現(xiàn)較大波動。在一些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錢仁風案、陳滿案、許玉森案、張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損害撫慰金占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則相差懸殊。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分析,從理論上和制度設計上來看,要給精神損害賠償金一個什么量化標準,這個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實現(xiàn),但還是應該進一步地去探討如何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金,避免因為判決的畸輕或畸重,而對當事人造成一種新的傷害。
王敬波認為,應該從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狀況、對家人的影響、社會影響、無罪的原因等方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比例作出綜合判斷。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地位仍然應該向更高的層次提升,應該去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時應當摒棄一些不正當?shù)目剂恳蛩兀驗榻o一個人過高的精神賠償金,事實上只撫慰了他一個人,但造成對他人或者類似情況的影響卻是衍生出來一種新的不公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分析,目前社會對案件關注度有多高,以及相應的輿論壓力有多大;案件本身的特點、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努力程度,以及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程度,都決定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比例問題。精神損害確實很難量化,但可以參照一些社會認知,來設定什么樣的賠償比較公允,合適。這種精神損害賠償從無到有這樣一個變化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從少到多這樣的變化能盡早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