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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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民警是否失職?
證據(jù):有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案發(fā)情況
有媒體報道,根據(jù)視聽證據(jù),警方在案發(fā)房屋的時間只有三四分鐘。一個關鍵問題是,處警警察為何進屋后,又離開事發(fā)房間,而沒有帶走當事雙方?
一審辯護律師田明對媒體稱,“警方?jīng)]有走,整個過程都沒走,只是離開那個房間,走到屋外,當時于歡和他的母親的手機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尋找報警的人,看是誰報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況了。而于歡則很可能基于錯誤認識,認為警察走了,他很激動要出去,而這目的又沒有實現(xiàn),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得到保護。”
那么,到達現(xiàn)場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歡被目睹母親遭人露下體侮辱的情況呢?判決書中的“視聽證據(jù)”顯示,處警民警用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了案發(fā)當晚處警情況。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節(jié)、當事人是否陳述被侮辱,執(zhí)法記錄儀應有記錄,但判決書沒有提到。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梁波 沈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