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埃落定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宜賓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違反國家對藥品的監(jiān)管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價值40余萬元的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而且情節(jié)嚴重;在原審被告人張懷正與陳某的共同犯罪中,張懷正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張懷正、陳某及張懷正辯護人提出二人銷售的藥品屬于不需要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宜賓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未獲國家批準即自行生產(chǎn)、銷售藥品,編造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藥品檢驗報告、藥品批準文號、生產(chǎn)廠家名稱,以標示了功能主治、適用范圍的膠囊、膏藥等形式銷售,并不屬于原生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且本案所涉藥品均有地市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系假藥的認定意見,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對張懷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銷售金額計算有誤的意見,辯護人提出的銷售記錄不符合電子證據(jù)采集要求的意見,宜賓市中級法院認為:本案采信的銷售記錄均以買家實際支付貨款的金額為計算對象,并由原審被告人張懷正簽字予以確認,具有真實性,在計算銷售金額時亦扣除了虛假交易金額、重復計算金額,故以上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辯護人提出的應當考慮到本案所涉藥品確有治療功效,希望從輕判處的意見,宜賓市中級法院認為:二被告人均供述所售藥品系中藥原材料制作,有部分為原生中藥材,該供述亦得到證人證言的證實;且案發(fā)后,未在二人銷售的藥品中鑒定出有毒、有害的非藥物成分,故其制售假藥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張懷正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5萬元;陳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5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蟾壽康”系列假藥及制售假藥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沒收。(劉德華 唐利 傅浩彬)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4-27/821005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