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證券法,3萬罰款并不冤
海南證監(jiān)局在處罰決定書中表示,“天價朋友圈”發(fā)布者楊小桃對《倡議書公告》進行拍照并發(fā)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林立利用《倡議書公告》的內幕信息,通過本人證券賬戶交易“奮達科技”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內幕交易的行為。
《證券法》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還對上述條文中的“內幕信息”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本案中,董事長肖某提出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公告》,屬于《證券法》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楊小桃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倡議書公告》拍照發(fā)布于朋友圈;林立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69000股“奮達科技”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
海南證監(jiān)局查處后,對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林立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0.67萬余元,并處以10.67萬余元罰款。
微信泄密不鮮見,有券商為此被罰20萬
其實,這種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發(fā)生的“泄密門”不在少數(shù)。
2015年8月,時任中信證券醫(yī)藥行業(yè)首席分析師的張明芳從麗珠集團時任董秘李如才那里獲知了該公司將于近期公布股權激勵計劃后,指示助手王某將此信息編輯成短訊,發(fā)布到了15個微信群中。張明芳還將該信息轉發(fā)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
該行為無疑觸及了信息披露的紅線,由此還引發(fā)了一波尷尬的“退群潮”。為避嫌,眾多基金經理和機構人士紛紛退出上述微信群。 “監(jiān)管層正在查處內幕交易,張明芳公然向我們幾百個公募基金經理提供上市公司尚未公布的重大事項,這不是害我們嗎?”一位率先退群的基金經理當時曾這樣表示。
此后,張明芳被停職調查。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后,因為泄露內幕信息,張明芳被證監(jiān)會處以20萬元罰款;而透露給他消息的李如才則被處以10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