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生死局”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孫冰|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fā)于《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35期)
警鐘又一次敲響,再次以生命的代價。
8月24日,浙江樂清一名20歲女孩在搭乘滴滴順風車的途中慘遭司機奸殺。而3個多月前的5月6日,剛剛有一名河南鄭州的21歲空姐,在乘坐滴滴順風車時被司機殺害。事件發(fā)生后,滴滴當時宣稱全面整改,并推出了一系列嚴厲的安全保障措施。
但是,我們擔心的終究還是來了,又一個年輕的生命消逝。
更讓外界詬病的是,樂清滴滴事件發(fā)生4天后,滴滴出行創(chuàng)始人兼CEO程維和滴滴出行總裁柳青,才聯(lián)名發(fā)出一封致歉信,并宣布滴滴順風車將無限期下線。
雖然順風車業(yè)務無論在體量還是收入上,在滴滴總體中的占比都不大,但順風車一直是滴滴所謂的“共享經濟”標簽最貼切的業(yè)務了。這個標簽帶來了光環(huán),也帶來了麻煩。外界對順風車的質疑和擔憂已經從管理層面上升到了模式層面:順風車應該是個生意嗎?順風車是生意還是社交?
一路狂奔,壟斷了行業(yè)九成份額
“安全”踩了急剎車
“悲劇讓我們意識到自己是缺乏敬畏之心的。因為我們的無知自大,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害。歸根結底是我們的好勝心蓋過了初心。我們靠著激進的業(yè)務策略和資本的力量,一路狂奔來證明自己。但是今天,在逝去的生命面前,這一切虛名都失去了意義……”程維和柳青在這封姍姍來遲的道歉信中如是說。這是兩起案件發(fā)生后,程維和柳青首次發(fā)聲。
不過,此時,輿論的批評聲已如潮水般涌起。截至《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發(fā)稿時止,滴滴公司已被北京、天津、南京、廣州、深圳、武漢、海口、貴陽、重慶、蘇州、蘭州等多省市的主管部門約談。此前,滴滴已經免去了順風車事業(yè)部總經理黃潔莉和客服部副總裁黃金紅兩位負責人的職務。
滴滴方面還表示,除了在安全保護措施沒有獲得用戶認可前,無限期下線順風車業(yè)務外,而且將不再以規(guī)模作為發(fā)展的衡量尺度,而是以安全作為核心的考核指標,組織和資源全力向安全和客服體系傾斜。也會進行安全產品整體功能升級,優(yōu)化緊急求助、行程分享、三方連線撥打110等一系列安全保障舉措,并與公安部門深入共建用戶安全保護機制。
一路狂奔,資本、巨頭、對手,甚至規(guī)則都無法阻擋的滴滴,被“安全”踩下了一腳急剎車。
2012年9月,“滴滴打車”上線;2015年2月,滴滴打車與快的打車宣布戰(zhàn)略合并; 2015年9月,“滴滴打車”正式更名為“滴滴出行”;2016年8月,滴滴出行全面收購優(yōu)步中國。短短幾年,滴滴一路PK掉了包括國際巨頭Uber在內的30多個競爭對手,最終占據了中國網約車市場九成的市場份額。
此前不久,滴滴被傳聞將于下半年啟動IPO,估值達到了700億~800億美元(5000億元人民幣)。一流公司做平臺,二流公司做品牌,三流公司做產品。平臺公司是所有公司的終極夢想,但這也意味著巨大的風險和責任。
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5年至今,滴滴司機故意殺人、性侵、性騷擾、猥褻、搶劫等案件已經有數十起,而且絕大多數受害者為女性。但這些事件似乎并未引起滴滴的警覺和重視,外界也不甚了解。到今年4月,滴滴投資人張桓發(fā)文稱被滴滴司機毆打,并控訴滴滴平臺對司機管控不足,客服處理問題不力,拖泥帶水、遮遮掩掩,引發(fā)了一輪對滴滴安全問題和客服機制的質疑。
一個月后,河南鄭州空姐遇害又掀起軒然大波;此后不到3個月,一個高度類似的刑事案件再次發(fā)生。
順風車“玩壞了共享經濟”?
“順風車作為典型意義上的C2C共享經濟,供需雙方通過第三方連接平臺實現交易,其中的細節(jié)管理難度遠遠大于B2C模式。由于順風車并非專職司機,對于車主的審查不會像網約車司機一樣嚴格。”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共享經濟分析師陳禮騰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相比專車和快車,順風車車主的資質審核較為寬松,因為對于只是想分擔油費的順風車主來說,過于嚴格詳盡的審核勢必會影響車主們接入滴滴的積極性,但這也為順風車的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
陳禮騰還表示,此次事件,滴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安全管理上存在較大的漏洞,管理體系導致事件處理環(huán)節(jié)冗雜,沒有考慮到在危急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便等等。
就在樂清事發(fā)的前一天,涉事司機已經被另一名女乘客投訴“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開到偏僻的地方,下車后司機繼續(xù)跟隨了一段距離”,但滴滴沒有進行任何處理;溫州警方通報此案相關情況時也表示,警察曾經向滴滴平臺三次索要嫌疑人信息,但前兩次均被拒。能夠阻止悲劇發(fā)生的機會錯失了。
“滴滴作為專業(yè)機構,在此前已經出現過多起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惡性案件,在其操作系統(tǒng)里的顯著位置應該設有一鍵報警,并明確提示乘客遭遇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立即報警。這是滴滴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另外,滴滴沒有及時向乘客披露涉案司機曾遭受投訴,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未履行居間人的告知義務,因此滴滴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許浩分析,滴滴平臺的順風車模式是居間信息服務。根據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xié)議》,滴滴平臺在順風車服務當中,起到的角色僅僅是“居間人”。居間人就意味著滴滴平臺僅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而不提供承運服務,并非承運人。滴滴作為居間人的法律義務主要有信息審核義務和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除了上述民事法律責任,滴滴平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就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約談、處罰,監(jiān)督整改。
8月28日,廣東省交通廳副廳長王富民透露,“不僅在廣東,滴滴在全國也拒絕將數據接入政府部門監(jiān)管,滴滴不肯提供詳盡的駕駛人員和運營車輛數據,因此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執(zhí)法,只能靠原始的圍堵來執(zhí)法。”
由于很多城市都要求合法合規(guī)的網約車必須是本地戶口司機和本地號牌車輛,但如果照此標準執(zhí)行,滴滴平臺會有相當大比例的司機和車輛“不合規(guī)”,這也是網約車平臺不愿接入政府監(jiān)管平臺的一大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