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參加“廣場舞”猝死,組織者是否擔責?遭受職場性騷擾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是否能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緊貼群眾生活,為指導司法審判、引領社會風尚提供裁判準則和道德支撐。部分案例如下:
(1)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權,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園內(nèi)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后到陳祥榕(喀喇昆侖戍邊烈士,2020年6月在邊防斗爭中壯烈犧牲,中央軍委為他追記一等功)烈士墓前,腳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勢對著墓碑再次擺拍。同日12時許,李某將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開發(fā)布。經(jīng)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內(nèi)容對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將該內(nèi)容刪除。同日14時許,李某再次將照片發(fā)布至今日頭條個人賬號,在網(wǎng)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fā)社會公眾對李某的強烈憤慨,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李某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審理法院認為,李某公然藐視國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園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腳踩墓碑底座,擺出不雅手勢和不敬姿勢拍照并兩次上傳網(wǎng)絡,造成大量傳播擴散,引發(fā)社會公眾強烈憤慨,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應予懲處。審理法院根據(jù)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判令李某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勸阻影響安全駕駛行為,對被勸阻人損傷不擔責
劉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臺等到公交車而心生不滿,后劉某找到準確站臺搭乘上公交車。在公交車行駛途中,劉某為泄憤,辱罵他人,并與公交車駕駛員發(fā)生口角。期間,史某規(guī)勸劉某不能與公交車駕駛員爭吵,影響安全駕駛,劉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與史某產(chǎn)生爭執(zhí)。兩人在某公交車站廣場處下車后,劉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讓其離開,史某掙脫劉某,劉某在糾纏拉扯過程中倒地受傷,引發(fā)糾紛。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恣意妨礙公交車安全運行的行為,理應受到譴責,史某勸阻行為系理性的正當、正義行為,應當?shù)玫娇隙?,而劉某下車后繼續(xù)故意糾纏拉扯史某,從而引發(fā)糾紛,系不當之舉。后劉某在糾纏拉扯過程中受傷,依據(jù)事發(fā)當時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劉某傷勢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違法行為。故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自愿參加“廣場舞”猝死,組織者無過錯不擔責
李某是跳舞、軍鼓愛好者,常年義務為社區(qū)群眾教授舞蹈、軍鼓等文娛活動,同參與活動的居民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選為群主。張某某作為舞龍愛好者加入該群參與活動。
一天,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隊成員進行集合彩排。張某某并非打鼓隊成員但也到活動現(xiàn)場附近練習舞龍。上午8時30分,張某某在練習中暈倒。李某與其他成員立刻上前急救,并撥打急救電話,隨后李某同救護車一起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但張某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死者張某某之子張某認為李某對死者在活動中意外猝死存在過錯,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對張某某搶救過程中未盡到救助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2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練習舞龍并非受李某的邀請,其發(fā)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為造成。李某雖系活動組織者但其組織行為并無過錯,作為非專業(yè)醫(yī)護人員,李某與活動人員對張某某進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隨救護車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盡到了作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張某某意外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4)遭受職場性騷擾,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王某與傅某是同事,傅某為追求王某,不斷撥打王某電話,頻繁向王某發(fā)送騷擾短信,內(nèi)容低俗、語言污穢。王某不堪其擾,將此事告知單位。在單位要求下,傅某兩次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騷擾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過電話、短信繼續(xù)騷擾王某。
之后,王某報警,公安機關確認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間,違反法律規(guī)定,多次以發(fā)送騷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決定給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
因傅某頻繁騷擾,王某被醫(yī)院確診患有抑郁發(fā)作,伴精神病性癥狀。王某認為,傅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傅某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和醫(yī)療費等其他財產(chǎn)損失共計228300元。
審理法院認為,傅某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王某頻繁實施性騷擾,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權,并對王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負擔和身體傷害,其行為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令傅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及醫(yī)療費等61804.2元,并向王某書面賠禮道歉。
(5)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
沈某某入職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5萬元。沈某某的月工資實際以2574元人民幣加一定數(shù)額某虛擬貨幣的方式支付。之后,沈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不久后,某公司注銷,胡某、鄧某是公司股東。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胡某、鄧某支付工資等人民幣53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國人民銀行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明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以虛擬貨幣作為工資支付給勞動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幣支付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胡某、鄧某辦理公司注銷時承諾的公司不存在未結清工資事宜與事實不符,應對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判決胡某、鄧某支付沈某某工資等合計人民幣278199.74元。
(6)喪子老人可對孫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之子丁某與袁某系夫妻關系,丁某與袁某生育雙胞胎男孩。丁某去世后,孩子一直與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聯(lián)系袁某想見孫子,均被拒絕。沙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每月探望孫子兩次。
審理法院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了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享有探望權,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親屬是否享有探望權未作出規(guī)定。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身份關系,不因子女離婚或去世而消滅。本案中,沙某老年喪子,其探望孫子是寄托個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孫子健康成長的需要,是祖孫之間親情連接和延續(xù)的重要方式,袁某應予配合。鑒于沙某長時間不能探望孫子,審理法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進家庭和諧的原則出發(fā),判決沙某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雙方探望前做好溝通,袁某應予配合。
(7)請假照看病危父親,用人單位應給予適當善意和包容
李某就職于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父親患癌癥晚期,李某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又通過郵件向領導請假稱,“因父親病重需緊急返鄉(xiāng),特提出請假申請”,請假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之后,李某回家照顧重病父親。期間,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請假材料,李某通過微信提交了父親病歷照片。1月28日,李某父親病重去世。公司卻以李某請假未批不到崗,構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解除決定,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公司不認可裁決結果,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合理。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既是處理突發(fā)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李某父親患重病病危,在事發(fā)緊急的情況下,李某已經(jīng)向公司請假,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仍以請假材料不全,未經(jīng)審批為由,要求李某到崗,未體現(xiàn)出以人為本的發(fā)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綜上,李某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魏哲哲)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