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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借”張圖 賠了3500元
轉載百度文庫中的文章和圖片,也會構成侵權?此前,廈門一家公司就因轉載文章所含的一張圖片侵權,被湖里區(qū)法院一審判賠償3500元。
被侵權的原告是一家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前年8月,原告發(fā)現,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為,自己從未授權涉案圖片給被告公司使用,對方利用此圖片進行商業(yè)推廣,這樣的行為涉嫌侵犯該公司著作權。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侵權賠償金7000元,還要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對于圖片生產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辯解說,在使用該涉案網絡圖片時,并不知曉涉案圖片著作權利,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并無侵權故意。而且,自己只是轉載百度公開文獻中的文章原配圖,因此不算侵權。
最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商業(yè)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被告應該賠償3500元。
律師說法
著作權侵權“4問”
1問:攝影著作權有哪些權利?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舟雄律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攝影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方面。
其中,人身權包括:1、發(fā)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2、發(fā)行權;3、展覽權;4、放映權;5、信息網絡傳播權。
2問:侵犯攝影著作權如何擔責?
黃舟雄:侵犯攝影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攝影著作權侵權案件,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侵權行為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法院起訴。
3問:被侵權人怎么收集證據?
黃舟雄:除了要準備好證明自己是攝影著作權人的證據,如已公開發(fā)表、展覽的照片、負片、正片、獲獎證書等,更要及時收集被侵權的證據,尤其對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如微信、微博、網頁,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證處做證據保全公證。
4問:被侵權最高賠300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未經權利人許可篡改并使用他人作品,就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其實,目前賠償金額還不是很高,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增加了關于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也就是加強了對于著作權在網絡中的保護。草案規(guī)定,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時,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這也打破了原來的“填平”原則,有點懲罰性賠償的意義。
同時草案借鑒《專利法》的規(guī)定,將法定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此外,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增加了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也就是說,法定賠償最高可能會達到3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