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此次《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很多須規(guī)制的違法行為。比如,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下列行為”包括:“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shù)據、信息的”;“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等。
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1.增加按日計罰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條)。此次修改引入按日連續(xù)處罰制度,意在進一步加大違反安全生產法行為的違法成本。但該制度如何落地實施,尚待配套的規(guī)定出臺。
2.罰款金額上限提高(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普遍增加了金額,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可能高達1個億。
3.懲戒力度更大(第九十二條) 。一方面罰款的金額由原來的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增加到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另一方面規(guī)定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甚至終身行業(yè)和職業(yè)禁入。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評估制度
第八十六條第三款是新增加的,具體內容是:“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實行評估制度是為了監(jiān)督整改效果,防范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有力措施。
市安委辦召開會議
宣貫新《安全生產法》
昨天上午,市安委辦召開《廈門經濟特區(qū)安全生產條例》立法調研暨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宣貫座談會,市工信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等相關單位參加。與會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過程中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立法的有關建議做交流發(fā)言。
《廈門經濟特區(qū)安全生產條例》立法工作是提升城市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與廣大市民群眾息息相關。市安委辦將根據座談會上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積極吸納,按照立法的相關程序規(guī)定,加快工作進度,提高立法質量,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學習宣貫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有助于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各相關部門要將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宣傳貫徹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實、抓好,同時加大檢查力度,牢牢守住安全生產防線,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
(記者 王東城 通訊員 許志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