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春后,不少大學生開始找工作了,但是大四學生小王卻遇到了麻煩,公司不承認與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為小王是勤工儉學。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1月,大四學生小王了解到廈門某傳媒文化公司正在招聘,于是與公司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詢問公司的工作時間、薪資待遇等信息。
之后小王參與了公司的面試,并收到公司的《錄用通知書》,上面寫明聘用小王從事公司的新媒體運營工作,試用期3個月以及薪酬待遇等內容。2021年2月小王正式報到,不過同年7月她就申請離職了。小王說,因為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社保,還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所以她不想干了。她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雙方協(xié)商不成,小王就向湖里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受理后發(fā)現,小王和公司的矛盾聚焦在雙方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艷斐:小王認為從她2月1日入職的時候,他們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來說,他認為實際上小王在畢業(yè)之前,他們之間只是一個勤工儉學的關系,直到小王畢業(yè)的時候他們之間才建立了勞動關系。
法官介紹,確定小王是否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能單純根據小王大學生的身份來判斷,首先,應該看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艷斐:小王實際上當時已經年滿16周歲了,而且她作為一個大學生,她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她顯然是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其次,小王在入職前,明確詢問有關勞動合同、薪資待遇等信息,表明她的工作是以就業(yè)為目的。實際工作中,她提供的是滿勤勞動,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公司也向小王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小王跟公司之間的關系,與勤工儉學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艷斐:通常理解的勤工儉學,它是作為一種教學活動的延伸,是具有臨時性、不定期性,還有短期性這樣的特點,它的對價通常情況下,都是交通費、生活費這樣一種補貼形式的發(fā)放,不像我們的工資,通常情況下都是按月有規(guī)律的發(fā)放,而且在人身關系的屬性上面,勞動關系強調的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但是在勤工儉學的條件下,相對來說是一種比較松散的關系。
另外,小王在公司從事新媒體運營,所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所以從這三個方面來說,均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勞動關系的界定。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艷斐:用人單位他對于小王是一個在校大學生,還沒有畢業(yè),沒有取得畢業(yè)證書,這個事項也是完全知情的,但他接受了(小王)的勞動服務,而且從始至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所以法庭傾向于認為他們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相對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由于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且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小王要求支付補償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湖里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應向小王支付工資2242.53元、經濟補償金21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1468元,并要求公司為小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
法官也提醒,應屆畢業(yè)生入職之前,不能輕信用人單位口頭承諾,說好的工作內容、薪資待遇等應該在書面的文件中寫清楚。同時,大四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而是應當簽訂學生、學校與用人單位的三方協(xié)議,遇到爭議時,學生們可以根據協(xié)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來源: 特區(qū)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