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8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 夫妻離婚十余載,忽然一紙訴狀要求對方過戶房產。近日,海滄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竟牽扯出一段“假戲真做”的離婚戲碼。“假離婚”變真分手,財產分割約定還有效嗎?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財產歸屬
小美與小林原為夫妻關系,雙方在2012年初曾登記離婚,不久辦理復婚登記,同年下半年再次登記離婚。
最后一次離婚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就主要財產歸屬約定如下:1.登記于小美名下的海滄區(qū)某集體土地上的房產所有權歸小林所有。2.另外十一處不動產中,包括集美區(qū)某房產在內的四處不動產歸小美所有,其余主要登記在小林名下的七處不動產,除位于詔安縣的別墅歸小林所有外,剩余六處均歸小美所有。3.兩輛汽車和兩處股權由雙方各自分得一份。
該項尾部同時載明房地產權證的業(yè)主姓名變更手續(xù)自離婚后6個月內辦理。
此后,于2020年,小美、小林的女兒還擬定了一份《家庭協(xié)議書》,就家庭共有財產處理進行說明,但小美、小林及其子女最終未在《家庭協(xié)議書》上簽字。
起訴:“假離婚”變真分手,房產歸屬起爭議
2024年1月,小美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集美區(qū)某房產等三處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小林立即協(xié)助其將以上三處房屋過戶至小美名下;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小林承擔。
小美說:“我們在2012年9月14日就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并領取《離婚證》,雙方約定這三處房屋歸我,小林應該協(xié)助履行過戶義務。”
面對起訴,小林說:“小美身份特殊,為了由我出面對抗拆遷,我們才辦理了‘假離婚’,離婚協(xié)議不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當時感情沒有破裂,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協(xié)議里列明的房產以及后續(xù)投資項目,也是雙方共同管理。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我們有就“假離婚”出具相關聲明,但小美將上述聲明藏匿。我報警求助后雙方又簽了《財產說明》,明確兩人名下財產今后歸女兒、兒子繼承和收益,沒有按離婚協(xié)議進行分割。”
庭審過程中,雙方確認廈門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2012年兩次將位于海滄區(qū)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但因兩人認為補償金額過低一直未被實際征收。
舉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能否證明“假離婚”?
小林還提交了一系列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顯示小林曾于2020年至2022年的情人節(jié)、七夕等節(jié)日向小美轉賬520元。2023年兩人結婚紀念日時,小美還于群聊中感慨:“今天是我和你爸結婚的紀念日,轉眼我的孩子這么大啦。”此外,在小林與小美的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xiàn)了諸如“回來”“回家”的內容。
對此,小美卻說:“不論聊天內容怎么樣,事實就是我們這么多年一直沒有復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我在聊天里也說過,兩人之間愛情不在但親情還在,所以保持一定聯(lián)系也是合理的。2020年我女兒擬定《家庭協(xié)議書》是想撮合我們兩人復合,但是小林私生活太亂,我沒辦法和他一起生活。”
小林舉證的聊天記錄中顯示,小林曾表達對小美擅自轉移共同房產及小美另行與他人談戀愛的不滿,并數(shù)次與小美就財產歸屬問題發(fā)生爭吵。
小林還說,聊天記錄里多次提及了“假離婚”的事情,而且小美從來沒有否認過,可見她也沒有異議。
小美則說:“聊天記錄里的‘假離婚’都是小林單方面提出,我從來沒有承認過,也沒說過雙方是‘假離婚’。”
判決:《離婚協(xié)議》非雙方真實意愿,無效!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離婚協(xié)議書》將本登記于小美名下的房產約定歸小林所有,將其余大部分本登記于小林名下的不動產約定全部歸小美所有,這種財產分配方案無論從財產價值、稅費負擔來看,皆不符合常理。其次,從雙方聊天記錄中“回家”“回來”等詞語可知雙方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況,且二人之間直至2020年后仍存在“520”等具備特殊意義的轉賬及親密的聊天記錄,可見二人之間的感情存在起伏,而非離婚時便已徹底破裂。第三,各方擬定但未簽字的《家庭協(xié)議書》中也將案涉三房屋視為小林的財產,且小美在簽署離婚協(xié)議及財產說明后也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可見雙方事實上并無變更案涉三房屋權屬的意思。
綜上,案涉《離婚協(xié)議書》并非雙方基于真實的離婚意愿所簽訂,協(xié)議中的財產分割方案是虛偽表意的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小美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后,小美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財產分割協(xié)議為何無效?
法官說,由于婚姻登記本身具備人身屬性,因此并不存在所謂真假之分,不論結婚或是離婚,只要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自登記完成時雙方婚姻關系即締結或解除。但是婚姻登記不存在真假,不代表婚姻登記過程中的有關財產處置的部分不存真假,離婚協(xié)議書本身具備部分合同屬性,其中關于財產處置的部分,應遵守民法中關于合同的規(guī)定。
本案中,小美、小林共同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以明顯不合理的財產分割來對抗征遷,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真實的要求,因此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始無效。誠信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無論是小美、小林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還是小美試圖“假戲真做”的行為,都顯然與誠信原則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