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楊希 通訊員 海法)使用與“旺旺仙貝”產(chǎn)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賠償120000元;銷售與“旺旺雪餅”有近似標識的“旺家旺雪餅”,賠償100000元……
近日,海滄法院涉臺法庭審結(jié)涉知名臺企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旺旺公司”)知識產(chǎn)權糾紛系列案件,涉及的知識產(chǎn)權權益包括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
案例1
“模仿”旺旺仙貝
美旺鮮米果賠12萬多元
“旺旺仙貝”為旺旺公司休閑零食的主打產(chǎn)品,某佳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美旺鮮米果”上使用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相近似的包裝、裝潢。
為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決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對旺旺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與旺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產(chǎn)品包裝、裝潢,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成本等。
經(jīng)查,被訴侵權產(chǎn)品“美旺鮮米果”的裝潢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產(chǎn)品裝潢的整體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僅在文字、大小、細節(jié)內(nèi)容略有不同,主要構圖和設計基本相同,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zhì)性差異。
法院認為,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某佳公司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案涉產(chǎn)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圖明顯,屬于不正當搭便車、模仿行為,可能不正當?shù)財D占旺旺公司的市場份額,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某佳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旺旺仙貝”產(chǎn)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120000元、維權成本6726.47元。
案例2
侵權旺旺雪餅
旺家旺雪餅賠10萬多元
此前,旺旺公司經(jīng)授權獲得第1011649號、第1149166號等“旺旺”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通過電視廣告等媒體進行了宣傳和銷售。某麗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旺家旺雪餅”上使用與案涉商標近似的標識,某陽公司在電商平臺上銷售案涉侵權商品。為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
經(jīng)查,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案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種商品。被訴侵權標識中的“旺家旺”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冊商標,其中“家”與“旺旺”二字的字體相比明顯較小,被訴侵權標識與前述三個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由于旺旺公司案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在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與旺旺公司長期經(jīng)營積累了知名度的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標權。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維權成本1000元。
案例3
侵犯旺旺商標權
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
旺旺公司起訴稱,某藝公司在電商平臺上經(jīng)營店鋪并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被訴侵權產(chǎn)品整體為長方形、紅色、帶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鏈條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復原乳”字樣及旺仔圖案,無生產(chǎn)商等信息標簽或吊牌。該侵權商品與第18909073號“旺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同一種商品,某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標權。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圖形商標無差別。本案中,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可以證明某藝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犯了旺旺公司第18909073號“旺仔”商標專用權。
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某藝公司賠償旺旺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