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買車付了3萬元,商家違約卻不能雙倍索賠?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許某因混淆“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性質,最終未能主張雙倍賠償,僅追回剩余預付款。
2024年8月,許某看中某汽車公司一款售價19萬余元的汽車,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當年10月30日前交車。同日,雙方補充簽訂協議,許某當場轉賬3萬元作為預付款,并拿到標注“購車訂金”的收據。
然而,距離交車還有一個多月時,汽車公司突然停止經營,銷售人員告知許某“無法交車,會盡快退款”??芍钡皆S某多次催促,對方僅退還1萬元,剩余2萬元遲遲未付。許某認為,自己支付的3萬元是 “定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商家違約應雙倍返還,于是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剩余2萬元,并額外賠償3萬元,合計5萬元。
庭審中,許某提交了《購車訂金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據。承辦法官審查后發(fā)現,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僅約定3萬元為“預付款”,未明確該款項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且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法官當場向許某釋明兩者的法律區(qū)別,許某隨即變更訴訟請求,僅主張返還剩余2萬元預付款。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許某與汽車公司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許某依約支付3萬元預付款,而汽車公司因停止經營無法交車,已構成違約??鄢淹诉€的1萬元,剩余2萬元預付款應予以返還。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許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訂金”不具懲罰性質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官說,“定金”還是“訂金”,雖然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卻截然不同。定金是法律概念,是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具有懲罰性功能。定金需書面約定并實際交付,且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定金交付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則定金不退還,若收受定金一方違約則需雙倍返還。而訂金并非法律概念,只是習慣用語,是交易中的預付款,僅表示購買意向。無論是支付訂金一方或是收取訂金一方導致合同解除,收取訂金一方均需返還。訂金不具有懲罰性質,不適用定金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