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侵權賠償15000元
經對比,思明法院法官發(fā)現(xiàn),鄧某銷售的涉案葡萄酒外包裝盒、瓶身正面均有長城圖案標志,且長城圖案的主要構成部分與原告訴請保護的“長城”注冊商標圖案主體部分近似。
經審理,思明法院認為,鄧某未經原告許可,將與“長城”商標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的涉案葡萄酒放于其經營的店內擅自銷售,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最終,法院根據(jù)訟爭商標的知名度、被控侵權商品的數(shù)量、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酌定賠償數(shù)額。鄧某應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共計15000元。
不僅生產侵權銷售也侵權
記者了解到,此次,中糧集團起訴了銷售侵權產品的商鋪13家。鄧某只是其中一名被告。目前,思明法院已結案11起,2起判決,9起調解。
思明法院李法官介紹,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條文中的“使用”并不局限于廠家生產,商家銷售行為也使用該法律條文。
在李法官看來,這些案件給廣大銷售者敲響了警鐘,售賣侵權商品,商家也要擔責。李法官建議銷售者提高對產品的甄別能力,選擇合法商品。切記不要被高額利潤蒙蔽雙眼,否則惹上官司,得不償失。
據(jù)了解,接下來,中糧集團擬將矛頭對準侵權廠家,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