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時間拖到同年8月下旬,房子可以過戶了,阿清的父親與賣房人老何達成補充協(xié)議,房產過戶到了阿清父親名下。
但是,房產過戶后,阿清卻拒絕向房產中介支付中介費及代辦費。
焦點 服務有瑕疵 能免中介費?
近日,房產中介為此將阿清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費7500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面對中介起訴,阿清答辯說,中介未盡到審核義務,未能審核買賣雙方書面相關資料,也沒有告知相關政策,導致他在不清楚限購政策的情況下簽訂購房合同,使他在約定期限內無法交易過戶。因此,房產中介的行為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
隨后,阿清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訴。他起訴中介稱,當時買賣雙方就付款方式存在分歧,中介沒有積極主動進行協(xié)調。而且,中介也未盡到代辦購房交易相關手續(xù)的義務。所以,他請求法院判令,免予支付中介費及相關違約費用,另外中介還要賠償他誤工費、交通費及違約金。
判決 中介有瑕疵 應調低收費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阿清應支付房產中介公司中介費6000元,駁回房產中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駁回阿清的反訴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阿清主張該《房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書》無效,但卻未能提交證據(jù),未能證明房產中介公司存在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
法院還認為,雖然當時阿清的父親社會保險繳交情況尚不符合廈門市的住房限購政策要求,給房產的過戶帶來一定的影響,但是,這一事實并未從根本上阻礙阿清向老何購買房產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房產也已完成過戶。況且,阿清作為買方,其自身亦對買方是否符合購房政策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因此,應當認定中介已履行了主要義務,有權向阿清主張中介費。
不過,判決也指出,本案房產中介公司未能證明其有協(xié)助阿清落實當時廈門市的購房政策要求,亦未能證明其有在雙方發(fā)生分歧時協(xié)助開展協(xié)商,所以應認定中介服務存在瑕疵。因此,法院酌情將中介費調整為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