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19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2013年起,阿杰將閑置的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500元。直至去年7月16日,阿杰接到派出所打來的電話,才知阿貴將房屋轉租,住戶在其房子里從事違法傳銷活動,還將人困在自家房子里。
阿杰不想再續(xù)租約,先斷水后再更換房間鎖芯,但住戶就是不搬離。去年9月1日,阿杰的母親和阿貴商量,阿杰母親向阿貴支付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2萬元及裝修損失、房屋押金9500元。同年9月13日,阿貴搬離了訟爭房產(chǎn)。
仔細看了當初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阿杰發(fā)現(xiàn),合同中有一條約定,租戶不得將租賃房產(chǎn)擅自挪作他用,不允許在租賃房產(chǎn)內(nèi)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從事非法活動的,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戶在7日內(nèi)退還租賃房產(chǎn),同時沒收保證金,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房東損失的,房東有權要求租戶賠償。
于是,在阿貴搬出半個多月后,阿杰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索要已支付的“違約金”2萬元及預期損失2萬元、違約金1500元。
經(jīng)審理,海滄法院認為,住戶確實在訟爭房產(chǎn)內(nèi)從事非法傳銷活動,違反了合同中關于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約定。案中,房東阿杰并不存在違約事實。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阿貴將2萬元返還給阿杰,駁回阿杰的其他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