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
推定時間按輩分分先后,遺產按四份分割
法庭審理后認為,證明書中的死亡時間統(tǒng)一填寫為當日11時,目前的科學手段無法將死亡時間具體到分鐘。在無法準確認定時間的情況下,根據(jù)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死亡人各自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則推定長輩先死亡,即推定吳玉先于兒子死亡。
因此,吳玉的遺產分為四份,父親、母親、丈夫、兒子各一份,兒子的份額由黃軍繼承。
【財產構成】
分為遺產和賠償金 分割方法各有不同
兩位老人的初衷是想要“分配那些錢”,但他們沒想到的是“那些錢”的構成本身就比較復雜。
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玉居住的房子、銀行卡余額、未領取的工資、公積金賬戶余額等都屬于吳玉的遺產,其中不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需要先扣除丈夫的份額,剩余再按法定繼承原則分配)。一系列賠償金用于補償、撫慰吳玉的近親屬,不算遺產,而是黃軍和吳玉父母的共有財產。
法官解釋,繼承和共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割的方法也不一樣。這原本應分成兩起案件審理,但當事人雙方申請合并處理,所以在一起案件中解決。但在分割財產時,還是要區(qū)分清楚。
【法官判決】
岳父母主張多分遺產 但法庭沒有給予支持
法庭核實吳玉、黃軍名下的財產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屬于遺產,包括房子、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等。因此,吳玉的遺產由其父母各分得1/4,其丈夫分得1/2(包括兒子的份額)。吳玉父母主張多分遺產,但法官認為,老人另有一雙成年兒女可盡贍養(yǎng)之責,因此沒有支持。
理賠款、保險金、喪葬費、補助款等400余萬元,屬于吳玉父母和吳玉丈夫的共有財產。因此,三人各得1/3。
另外,吳玉的父母希望買下黃軍的房子產權,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因此判決吳玉的父母向黃軍補償176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