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告:雙方互相起訴,都說對方違約
幾天后,小吳再次要求辦理擔保及過戶手續(xù)。
不過,林先生發(fā)現(xiàn)小吳夫妻的銀行個人信用存在大量不良記錄,擔心小吳可能因無法貸款失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能力,于是就要求小吳應(yīng)先支付完其余首期購房款368000元,并要求小吳提供擔保,保證能全額支付購房款。
但是,小吳拒絕支付剩余首期購房款,也沒有提供擔保,只是以“要遵守協(xié)議”為由,要求林先生配合辦理房產(chǎn)過戶。
最終,小吳起訴至海滄區(qū)人民法院,指責林先生違約,要求其履行協(xié)議并賠償違約金。
小吳起訴后不久,林先生隨即提起反訴,認為是小吳違約在先,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林先生反訴稱,由于小吳的違約行為,致使雙方履約不能,時間一拖再拖?,F(xiàn)在房價上漲,已由原191.8萬元變?yōu)?50萬元左右。雙方已失去履約的信任基礎(chǔ),如果買方仍以191.8萬元的價格要獲得價值250萬元左右的房屋,對賣方顯失公平。
判決:房主一審勝訴,解除雙方協(xié)議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小吳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賣方林先生的反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產(chǎn)買賣協(xié)議》。
法院審理認為,僅從合同來看,確實應(yīng)當是林先生履行辦理擔保、過戶手續(xù)的義務(wù)在先,小吳履行支付購房首付款368000元的義務(wù)在后。但是,作為賣方,林先生在知悉買方小吳及其配偶的征信問題之后,對于小吳的履約能力產(chǎn)生懷疑顯屬常理。而且,林先生要求小吳先支付購房首付款,也符合二手房屋買賣的通常交易習慣,屬于合理范圍之內(nèi)。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不安抗辯權(quán)”制度,就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wù)能力時,可以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本案中,林先生在小吳支付購房首付款前,中止履行合同約定的辦理擔保、過戶手續(xù)的義務(wù),實際上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quán)”,并不違約。在此情況下,小吳不支付首付款,也不為履約提供擔保,在房價大幅上漲的背景下,顯然對林先生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支持林先生的訴求,解除雙方協(xié)議。
律師說法
買房怎么防范“不良記錄”?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wù)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提醒說,對于購房者來說,可事先查詢自己的個人征信記錄,并告知賣方自己的征信記錄情況,以取得賣方信任。而且,如果需要貸款,則可以為貸款提供擔保以降低買方的不安,避免觸發(fā)“不安抗辯權(quán)”。
另外,如果買方有不良征信記錄,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試著去消除不良記錄,以取得足夠的房屋貸款。萬一因為疏忽造成壞賬記錄,也不要以為還款后立即銷戶就能清除污點。
一般情況下,銀行查詢個人征信記錄,就是查詢申請人過去兩年內(nèi)的還款情況。只要持卡人在申請卡、貸款時,過去兩年內(nèi)的還款情況正常,一般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所以,逾期之后,錯誤的做法是立即銷卡。正確的做法是,污點產(chǎn)生后仍正常使用這張卡,多消費,按時足額還款,每月保持良好的還款記錄,將逾期記錄給覆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