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免費搭乘,可減輕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中,肇事司機林先生和死者小吳是朋友關系,小吳是免費搭乘林先生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員不因乘車人是無償乘坐而免責,但是,考慮到林先生的搭載系出于友情的無償行為,應適當減輕林先生所負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對于原告的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由林先生承擔的50%的責任中只由林先生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余10%的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專家說法
好意同乘,應受到鼓勵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認為,免費搭乘、好意同乘是駕駛員出于好意,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值得肯定和鼓勵,法律上應保護駕駛員助人為樂的積極性。對因好意同乘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若不認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況,則有違社會公平和道德。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意味著乘車人自愿承擔乘車風險。我們應確立好意同乘法律規(guī)則,即在好意同乘中發(fā)生的因有過錯的駕駛員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傷進而引發(fā)訴訟時,可酌情對駕駛員減免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