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庭審現(xiàn)場,原告于某的代理律師拿出當時樊女士簽下的“借款合同”作為證據(jù),而樊女士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當時樊女士簽署的是空白合同,因此對這份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同時,邱某的代理律師也表示,邱某在合同上的“連帶保證人”的簽名也并不是本人的筆跡。
被告樊某的代理律師:我們不認可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樊某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原告所稱的事實,實際上原告本身一手策劃的,
我們了解到,庭審前,原告向法庭申請撤銷對樊女士和丈夫韓先生的起訴,但是被法院駁回。
主審法官 林鴻:首先因為被告他是這個案件的親歷者,賣房結果變成了債務人,那所以如果把他們撤掉的話,整個案件事實可能無法查明,不利于庭審事實的考量。那第二個考量主要還是基于我們審判社會效果的考慮+如果是通過判決要求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參與,那我們能夠在判決書中就整個事實做一個澄清,同時也能就這些企業(yè)經(jīng)營應當要注意的一些規(guī)則進行一個指引,那有助于整個社會經(jīng)營的更加有序合法。
當天庭審結束,法院沒有宣布判決結果。主審法官表示,在事實調查清楚后,將會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