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關鍵要看是否“善意取得”
廈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則和規(guī)定應適用于商標權的流轉。本案相關證據(jù)證明,涉案商標當年被轉讓系有人假原告之名對涉案商標進行了無權處分。被告公司提交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結婚證、航空公司飛行記錄、商標注冊證、核準商標轉讓證明等,上述完整證據(jù)鏈可以證明被告公司已實際支付商標轉讓費。在轉讓人持有涉案商標注冊證原件、名為“張先生”出具同意轉讓涉案注冊商標的聲明書之公證書以及商標轉讓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情況下,被告公司與轉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并支付商標轉讓費。
在上述商標的受讓過程中,被告公司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依法辦理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xù),其對涉案商標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被告公司依法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后,已將該商標轉讓給原審第三人L公司。上訴人(原告)要求判決確認涉案商標歸其所有、被告公司配合辦理商標過戶手續(xù)依據(jù)不足。鑒于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公司對有人假其之名對涉案商標進行無權處分的情況是知情或存在重大過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中院不予支持。
最終,廈門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善意取得”如何認定?
本案二審法官說,商標權是一種可以流轉的財產(chǎn)性權利,而且商標注冊、轉讓均需經(jīng)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登記,將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商標權,既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維護商標權流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觀上也有助于督促原權利人對自身權利予以重視。
構成善意取得需符合三個要件。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性權利時是善意的;2.轉讓的價格是合理的價格;3.轉讓的財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性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涉案商標的受讓過程中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依法辦理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xù),其對涉案商標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