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5月26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阿偉(化名)在二手車交易平臺買了一輛車,開了幾個月后,經檢測發(fā)現,這輛車居然是一輛事故車。阿偉一氣之下訴至法院,還要求對方按購車款的3倍賠償損失。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審理終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爭議
買來的二手車有故障檢測發(fā)現存在碰撞痕跡
2017年7月,阿偉在二手車交易平臺看中了一輛轎車,賣方為廈門某網絡科技公司。當天在平臺工作人員的陪同下,阿偉來到該公司經營門店勘驗車輛,雙方隨后簽訂了一份《購車協議》。除了成交價格以及上牌、過戶等事宜外,雙方還在協議中約定:如該車輛屬重大事故車,購車人有權要求退車,該網絡科技公司應在3個自然日內退還全額車款,并配合完成車輛回收及退車過戶等手續(xù)。
幾天后,該車輛順利過戶至阿偉名下。
過了幾個月,阿偉在駕駛過程中注意到,汽車儀表盤一直顯示安全氣囊異常。2018年2月,阿偉將車送到4S店檢修,檢測發(fā)現這輛車存在3處嚴重碰撞、修復痕跡,被認定為事故車。
審理
被告應當退購車款原告要求三倍賠償沒有依據
原告阿偉認為,檢測報告顯示訟爭車輛為事故車,但被告公司在雙方交易時故意隱瞞了該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向其賠償經濟損失77.4萬元。
被告網絡科技公司則辯稱,訟爭車輛在交易時的車況符合合同約定,平臺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車況后,原告當時也確認并表示接受。因此,公司在交易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約定,訟爭車輛經檢測為事故車,原告阿偉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購車款。另外,原告在購車時明確知道二手車質量上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且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車輛為重大事故車而出售的事實。因此,對于阿偉提出的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此前簽訂的購車協議,被告應向原告阿偉返還購車款及財產保全費共計26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